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工程项目施工总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活动,适应公司施工产业的发展形势,加强工程项目协作施工管理,保证施工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分包,指公司将其所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专业工程(专业工程分包)或者劳务作业(劳务作业分包)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项目部组建后或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指我总承包单位项目部,以下同)根据施工能力和工期安排,确定需要分包的分部或分项工程,在签订合同前(分包工程施工前)必须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工程技术部、安全管理部审查。应对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资质审查,满足分包要求。

第四条 项目部应成立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实际控制人)为组长的“工程分包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管理分包工作。工程分包领导小组成员包括项目部及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等。

第五条 项目部和分包单位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项目部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及生活区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分包单位要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由于分包单位不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发生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正式施工前,项目部与分包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项目部必须对分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总交底和安全教育,要求分包单位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关安全技术总交底和安全教育,项目部和分包单位双方要履行签字手续和盖章,保存相关记录。

第八条 在施工期间,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分包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分包单位按规定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监理单位。

若建设单位指定的(或实际上由建设单位发包)的分包单位不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没有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出现较大安全隐患,项目部应将有关情况、记录、证据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必要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由分包单位承包(负责施工)的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分包单位负责人、总包项目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 分包单位不服从项目部和公司的安全管理,按照项目部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安全生产奖罚标准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工程项目分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协议双方:

总承包单位: 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 重庆富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融汇半岛十一期C标段

为了切实加强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