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庄煤矿
2017年职业病危害防治
计划及实施方案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全体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总局令第73号)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新庄煤矿2017年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求。 2.针对职业病危害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3.矿井初步设计,矿井施工要求。 4.职工的合理要求。 二、目标及指标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指标
1.杜绝在岗职工新发尘肺病病例(壹期尘肺)的发生。
2.杜绝重大急性职业中毒危害事故的发生,杜绝硫化氢、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杜绝慢性职业中毒。
3.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8%以上。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100%。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率达到100%以上,粉尘、毒物、噪声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
7.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率达到100%,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100%。
8.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包括成长性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
9、矿属各部门、各参建单位职业病防治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100%。
10、职工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
(一)完善职业卫生基础资料
修订完善各项制度、考核办法,补充职业卫生档案。
(二)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等工作、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工到集团公司总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2017年共计应体检总人数为131人 。
3.及时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将本年度体检资料入档。 (三)做好本年度职业病患者治疗康复工作 需进行年度职业病康复治疗人数为0人。
(四)组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及年度检测工作 1.年度检测:2017年10月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我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年度检测。
2.严格按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编的要求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48号令)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总局令第73号令)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文件精神,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
(六)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2.建立健全和完善我矿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公告栏,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职业危害警示告知标识、公告栏的布设情况,按要求对有污损、褪色、变更的警示告知标识、公告栏责令其限期内按规定制作并重新布设。
3.通过网络、微信等公众平台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年度检测结果公告。
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及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结果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