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下载本文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批准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03.27

【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3.27 【实施日期】1997.03.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0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1 / 5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条 临时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条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 按照统 2 / 5

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必须根据城市的功能分区和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集中成片地配套开发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见缝插房、零星建设,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严格限制污染环境的产业和项目,逐步改造或者搬迁污染严重的企业,扩大城市绿地,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贵阳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南明区、云岩区、花溪区、乌当区、***区人民政府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同的委托权限,负责该行政区域或者规划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按照委托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规划设计的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城市规划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和标准,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3 / 5

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危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保护城市规划的预留用地和城市绿地;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地质灾害、防洪、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和市场建设等要求,并在城市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第十二条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清镇市、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分别由清镇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贵阳市、清镇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编制,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贵阳市市区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市区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余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清镇市分区规划由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该市 4 / 5

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制镇、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市型居民点的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各类城市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对城市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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