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 在知识产权的范围内,除商标权不直接涉及人身权利的内容外,其他种类的权利均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人身权是指基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获得一定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仅就其作为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智力成果为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智力成果虽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但可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只有这样,智力成果才能为人们所了解和使用。从而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并显示其价值。同时智力成果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和相对的先进性。通过交流,智力成果可为许多人占有和掌握,且在相对时期内具有先进性。
(三)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
知识产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了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所谓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和变动方式等都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定性是由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决定的,因为其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其内容必须法定,以便社会一般人有所遵循,避免侵权,同时,也便于交易。个体智力成果欲取得法律确认与保护,则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或者需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审批。 (四)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是一样的,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并有着其独特的法律表现为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能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且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 的知识产权并存。
(五)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知识产权受地域的限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一般来讲,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相互独立的,除本国已经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知识产权。如果要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该国或该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得到授权。 (六)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权利。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满,其智力成果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的共有财富,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皆可自由地加以无偿使用。
知识产权的上述特征是与其他民事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是具有相对意义的。也有例外,如商业秘密不受时间限制,产地标记不具有严格的独占性意义,从本质上说,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