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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局机关职员绩效考核工作意见

局各科室(所):

为了正确评价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和岗位等提供依据,激励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试行)》,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机关各部门在岗工作人员,含公务员、事业性质人员、附属编制人员、参照管理人员。其余编外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此规定执行。区管以上干部按管理权限 组织部门进行考核。

二、考核原则

(一)注重平时、科学量化。各部门依据本部门工作性质、工作任务等制定岗位职责说明书,量化考核标准,明确考核内容,努力提高考核工作质量。

(二)注重测评、群众公认。要坚持民主测评,切实增强考核的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认。

(三)注重奖罚、绩效挂钩。坚持考核结果与待遇、培训、个人发展等紧密挂钩,严格兑现考核结果。通过考核充分体现奖优罚劣,不断优化局机关工作人员队伍。

三、考核方法及步骤

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的步骤及要求如下:

(一)明确岗位职责。各部门在定岗、定责的前提下,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根据部门的职能,制定每个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将作为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岗位说明书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数量、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等。岗位说明书每年修定一次,须报局党政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加强平时考核。推行运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考评信息系统,通过采取考勤、工作日志、阶段总结、专项工作完成情况检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分析、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分析等方式进行平时考核。

工作人员须及时在考核考评信息系统中记录工作日志,工作计划和工作完成情况。科长应经常检查科员工作完成情况并至少每周对科员进行一次评价。分管领导至少每月对科长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评价。

(三)实行民主测评。在年度考核时必须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和方法按照《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评分将计入年度考核得分。

四、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测评标准。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其中平时考核评分占70%,民主测评评分占30%。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附属编制人员及事业性质人员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年度考核得分须在90分及以上,并且按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得分情况从高到低确定,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一般可定为称职(合格)。年度考核得分在50分至59分的,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年度考核得分在49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二)优秀比例。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控制在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5%以内,当年集体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开展综合性表彰的,可将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提高到20%。

(三)特殊情况处理1、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2、机关效能责任追究中与考核挂钩的,按《区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3、有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考核结果使用

(一)工作人员的工资晋升、津补贴及区考核奖发放、职务晋升根据年度考核等次按相关政策执行。对津贴补贴的增加部分,根据区发展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核定标准,对应考核等次及考核得分,采取差别权重的方法,有序发放。不称职

(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二)根据考核结果,考核领导小组每年按一定比例组织报送需提升相应能力的工作人员, 区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待岗培训。

六、加强考核

管理局成立 局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切实加强考核工作。

七、其他

1、本规定 局党委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