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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 第五条设置程序

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

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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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11.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 12.具有工作所需考试业务系统。

13.具备应急安全疏散条件。具有由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安全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

14.对于承担听力、计算机技术、实践环节等考试的考点,根据考试需要,按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

15.具有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设施。 第七条组织机构

1.考点应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及以上,由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聘任。主考应由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

2.设立考务组、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工作组。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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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立由当地教育、公安、卫生、防疫、保密、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八条环境布置

1.考点入口:设置含考试项目、考点名称的标示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2.考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主要内容: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 3.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

4.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 三、考场设置

第九条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独立室内场所。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并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考试有关场所及环境要求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第十条 考场座位数按25人或30人两种规格编排,每个考点座位安排必须统一规格。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

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课桌指定位置贴考生座位号。 第十一条考场入口处明显位置张贴考试科目、考场编号等标志。

第十二条考场内除考试所需桌椅外,其他物品须清理出场。做到地面、桌斗、墙壁干净,板报、墙报等必须遮挡或摘除。前面黑板上按考试规定书写统一文字。 第十三条 考场内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供监考员施考时摆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必备的工作用具。

考场前方或门外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供考生存放非考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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