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空间作业安全与监督暂行规定》、《江苏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等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未办理许可证,严禁作业。 2、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的申请及审批见《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
3、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装置全面停车检修期间,经全面检查合格后,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有效期间不超过72小时。
4、作业期间如果安全措施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谨同时进行各类与该有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6、进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的审批人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交
底,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及应急计划;必要的安全知识、救护方法;便携式检测仪使用方法、急救方法等。
(2) 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必须用盲板与有限空间隔绝,
不得用关闭发替代,盲板应挂牌表示;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有可视的明显断开点,配电室电源开关应挂有“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识牌,并设有监护;
(3) 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应保证有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含量不超过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部门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氧气浓度在19.5%-23.5%(体积)之间,容器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每隔2小时取样复查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确定检测频率。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作业人员佩戴便捷式有害气体报警仪),如果一项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而必须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由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在部门共同制定作业方案,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并在作业前组织模拟演练,确认安全可靠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作业; (4) 分析合格1小时后作业,应再次分析,确认合格后方可作业;
(5) 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要求符合防爆要求,电压在36V以下(潮湿
或狭小空间,电压要求小于等于12V)。要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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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规定,用火应办理“动火证”,不得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代替;
(6) 在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要对放射源进行处理,保证人员作业时接触剂量符
合国家要求;
(7) 有限空间的出入内应畅通无阻,不得有障碍物;
(8)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出设备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经单位安全部
门批准;
(9)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
作业人员超过3人时,应对人员进行登记、清点;
(10) 有限空间外的现场要配合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呼吸器、安全绳等急救器材;
(11)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和方法。作业时,应视作业
条件实施安排人员轮换作业或休息;
(12) 为保证有限空间内空气新鲜,可采用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等方法通风。必要时,作业人员
可戴供风式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佩戴长管面具前,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要采取防止长管被挤压的措施,吸气口应置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处,并有人监护; (13)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救护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同时至少一个
人在外不做联络、报告工作;
(14) 对污水池、发酵池、地窖等有限空间进行搅动时,要彻底通风,防止出现有害气体突然逸
出的情况。
7、其它非生产区域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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