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 调 解 工 作 制 度 一、 岗位责任制。明确调解人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在工作中做到责、权、利明确。 二、 会议、学习制度。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调解主任会议,调解主任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议,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和预防纠纷的措施,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安排下月任务。 三、 请示、汇报制度。调解委员会主任每月要向司法所汇报当月纠纷发生、调解及预防情况;对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 四、 共同调解制度。两个或两个一上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谁先受理或有利于将纠纷调解的原则,确定主持调解方,另一方或其他调解会协助调解方,共同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矛盾纠纷。 五、 纠纷登记制度。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各类民间,均应按《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登记,并按时 上报司法所。 六、 纠纷排查制度。调解委员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大户、重点人,重点事的情况,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疏导工作,防止形成纠纷。 七、 纠纷移交制度。调解委员会对已超出的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和明文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及时上报司法所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移交前应做好疏导工作,以防矛盾激化。 八、 统计及信息报告制度。调委会应注意搜集群众对调解工作的反映,反馈对上级部署任务的落实情况,应做好统计,及时报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凶杀、伤害、自杀及正在激化的纠纷情况。及时上报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 九、 回访制度。调委会调解成的纠纷,应进行回访并填写《回访记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以巩固调解成果。 十、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文书的审查、装订。装订应一案一卷的要求将民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