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摘要]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这篇论文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主要介绍两大法系的来源及它们的主要特征;二、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三、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得出它们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最后进行总结。
[关键词]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我国司法制度 启示
[前言]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方面特征的不同,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其中被当今世界学者普遍承认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也存在着诸多不同。我们只有对法系加以比较研究的前提之下,进行司法制度的分析探索,才能不断加深我们对司法的本质和特点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司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从而加快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建设更加完备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正文
一、 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指的是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传统,因其以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故也称为民法法系或法典法系。①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1、在大陆法系中强调成文法的地位和作用,并将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和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在立法和对法律的完善过程中构建和发展起来的;2、以法典为判案的标准,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几乎不被承认,一般不具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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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只能作为法官断案的一般参考,大陆法系的法官们普遍认为,法典使判例归于无用,被认为完美的法典使法官乃至司法的地位都会降低,因而大陆法系的法典大都体系完整、结构严谨、概念准确,以减少在审判过程中的失误。3、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大陆法官的判决以成文法为前提,无权但对法律作出独立的司法解释,他们只不过是法律的宣誓者,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陆法系的法官仅仅是法律的奴仆。4、立法、行政、司法分属不同的法院体系,缺乏衡平法,政治的平衡主要是通过立法与行政机构实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征服和殖民统治过程中,随着英国法的域外传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传统之一,因其以英国法、美国法最具代表性,故称英美法系。②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1、判例是法律的主要渊源与表现形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成文法居于次要地位。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法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和完善起来的,制定法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实践与司法经验。2、英美法系国家沿袭原有的审判传统,依据衡平法进行案件的审理,故不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和独立的检察制度。3、英美法系国家注重程序法,指出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削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削其继承权或生命。判例法国家公民的权利界限主要是通过事后的司法裁决来明确。4、经验重于逻辑,在英美法系中法律的生命被看做是经验而不是逻辑,经验成为了英美法系的灵魂,同时也是其发展的动力。
二、 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
首先司法的地位和职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有较大的不同,在大陆法系中,司法不具有发展法律的职能,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在立法的推动下建构和发展的司法的作用在法律中并不突出,人们对司法的期望集中于立法和法学家的身上,在英美法系,司法不仅具有普遍的调解纷争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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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具备了发展法律和价值平衡的功能,人们对司法给予了更高的期望。
其次在法官进行法律审判的过程中,大陆法系的法官们严格以法律为中心,以法典为依据,辅之以自身的经验进行判断嫌疑犯的有罪与否,英美法系的法官们则更大程度上以判例为根据,重于经验,辅之以对法律的逻辑的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大陆法系并非没有经验的成分,而英美法系并非没有逻辑,只是二者在运用经验与逻辑上的优先性的不同。
再次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以后,其立法精神逐渐成熟,推翻了封建专制主义的等级特权观念,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支柱,并以人道主义为标准,用轻刑主义精神取代封建的重刑主义,坚决反对封建立法的随意性,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和精神,建立起有序的法制秩序。
最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经历了漫长的奴隶制与封建制的过程后,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两大法系逐渐融合,大陆法系判例法的作用日益突出,可以说在大陆法系中判例在司法实践与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已经获得了与以往大不相同的空间,而英美法系的成文法也日渐增多,两大法系的优越性相互融合,协调发展。并且更加注重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保证了法律判决的公正性,避免了司法专横和对司法权进行强加干预的影响,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开与有效的司法监督。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我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统治思想多过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思想。因而我们只有以他山之石,来攻破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传统封建的专制思想,实现依法治国。 1、 加强我国司法制度的司法独立性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虽然这两大法系注重法典和经验的程度有所差别,但随着法律国际化的趋势,二者也已在这方面进行了增益。我国的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人治的随意性成分较大,于此,司法独立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之一,理应增强司法权威,保障司法独立,借鉴大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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