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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

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3]17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3.10.18 【实施日期】2003.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

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3]173号 2003年10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哈尔滨、长春、杭州、福州、合肥、郑州、长沙、南昌、南宁、昆明、贵阳、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

为保障大额支付系统在石家庄、太原等19个省会(首府)城市的推广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现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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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如下:

一、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业务范围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暂不设定金额起点。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发起的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同城范围内各银行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行内异地汇划业务,可根据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和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暂不通过支付系统处理。 二、大额支付系统功能的设定

暂不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定自动质押融资和日间透支限额功能。日间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由国家处理中心作排队处理。

日终,清算窗口关闭时,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除错账冲正、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外的其他支付业务。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三、高额罚息贷款的处理

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高额罚息贷款的最高限额在人民银行总行已下达分支行的再贷款额度内确定。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高额罚息贷款的期限为一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每季度内,第一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警告;第二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将高额罚息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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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收费

大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发[2001]25号)的规定执行,由国家处理中心每月从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自动扣收。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 附件1: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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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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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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