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三)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四)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 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 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
第十七条 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八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国家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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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
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处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与国家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根据与直接参与者的约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借记、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即时转账业务包括:
(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账业务。
第二十条 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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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取款业务;
(二)再贴现资金的处理; (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四)利息收付的处理; (五)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三条 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二十四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经批准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其清算账户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并于次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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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
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账户中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五)紧急大额支付;
(六)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日间透支限额。
第二十九条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应贷记清算账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
(二)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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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
(四)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第三十条 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
在预定的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一)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四)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三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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