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工贸企业液氨使用和储存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无锡安全生产(1)讲解学习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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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贸企业液氨使用和储存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试 行)

1.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液氨使用和储存的安全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使用与储存液氨的非化工工贸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不注明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8163 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T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28009 冷库安全规程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规范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414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AQ 3018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

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 303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AQ 3047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

JB/T 7658.12 制冷装置用辅助设备 第12部分:紧急泄氨器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R0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关于印发〈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四函〔2013〕28号)

其它涉及到液氨使用和储存的法规、文件、标准和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规定。 3.1 液氨场所

液氨钢瓶储存区和储罐区、装卸区、用氨厂房的统称。 3.2 液氨储罐区

由一个或若干个储存液氨的储罐组成的相对独立区域。 3.3 钢瓶储存区

储存若干个液氨钢瓶的相对独立区域。 3.4 用氨厂房

在生产工艺或系统中使用液氨的车间,包括氨制冷机房、冷库、用氨生产车间(含氨分解车间)等。

3.5 液氨装卸区

液氨装卸区是指液氨从一种运载工具(液氨罐车、钢瓶运输工具)转移到液氨储罐、钢瓶储存区的场所,包括罐车接卸区、钢瓶装卸区。

4.一般要求 4.1 选址与布局

4.1.1 液氨钢瓶储存区和储罐区、装卸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并宜位于工厂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同时须考虑在事故情况下,因风向不利对厂区外人口密集区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