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下载本文

织部会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进行。

考察时,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综合运用个别谈话、素质测评、数量线型分析等方法,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 考察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委员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纪工委委员; (二)乡(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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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有关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四)所在乡(镇、街道)的本届部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五)从县级以上机关提拔到乡(镇、街道)任职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人数较多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中层以上干部。有条件的地方,谈话范围可以扩大到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代表。

第二十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应包括: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社会活动情况和健康状况;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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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组建议意见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差额考察制。新提拔进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人选,原则上应实行差额考察。差额考察情况应客观、如实报告。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察人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署姓名,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组要将有关材料交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归档保存。

对了解到的考察对象表现情况,考察组可以视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酿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前,应充分酝酿。

第二十四条 酝酿应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政协等有关领导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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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后,向县(市、区)党委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由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市、区)党委讨论干部的会议,应使用《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本》,如实记录干部推荐、考察、酝酿的情况以及与会成员发表的意见和决定情况,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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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在案。县(市、区)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各确定一名同志作记录。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九条 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县(市、区)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由县(市、区)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县(市、区)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县(市、区)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乡(镇)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四)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的任职时间,自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任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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