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下载本文

第四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市(州)党委或市(州)党委组织部予以纠正,并按照《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前,应书面向市(州)党委组织部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讨论决定。

(一)需要突破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提拔的; (二)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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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提拔任用的;

(四)乡(镇)党政正职未任满一届需要调整的; (五)非换届期间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六)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后,首次提拔任用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市(州)党委组织部对县(市、区)有关干部任免的报告事项,自收文之日起15日内应予以答复。

第五十二条 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五十三条 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于干部群众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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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县(市、区)党委、政府的办事机构及其他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和其他科级干部,市(州)级部门内设机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执行,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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