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10)、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3)、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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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一份备案。 5、合同的变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4)、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6、合同的履行
(1)、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1)、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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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7、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和总经理。
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
8、合同的日常管理
(1)、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2)、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办公室、销售部、采购部各保管一枚,分别编号。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3)、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办公室随合同保管。
(4)、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9、考核与奖惩
(1)、公司、所属各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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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4)、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3)、遗失重要证据;
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5)、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6)、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节: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等工作平稳、有序发展,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是后勤保证有力的必要条件,本着既服务工作,又厉行节约的原则,现根据本公司公务车辆状况,结合各部门(室)公务事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如下: 一、车辆日常使用管理
1、本公司公务用车统一归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情况,合理安排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车,规范公务用车的登记审批和报销手续。
2、各部门(室)人员公务用车原则上必须事先详细填写《派车单》,写明用车事由、行车起始地点、时间,由各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到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审核,根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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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派车。未经办公室同意,严禁擅自调用车辆。
3、办公室根据任务轻重缓急、行驶路线和要车先后派车,派车时填写“派车单”通知驾驶员出车;用车人员签字后的《派车单》交派出车司机,司机见单必须按时出发。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必须按“派车单”规定的行车路线出车。途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用车科室因工作需要更改行车路线,事后须在“派车单”背面上注明办事内容和行车路线并签字。
4驾驶员完成任务后按规定时间回车,并在行车记录上填写行车里程数,由用车科室使用人和本人分别签字。下午下班前驾驶员须返回单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
5、用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核准需用时间,保证在需用时间内多办公务事、快办公务事、办好公务事,派出车司机对用车人员的需用时间有监督权。 6、派出车司机返厂后,应及时到办公室签证销单,休息待命。
7、值班车辆由带班领导负责安排使用。驾驶员下班、有事请假、单位统一放假,原则上须将车辆存回单位,车辆钥匙交办公室车管人员,并在办公室保存。
8、各科室如有重要工作任务急需用车时,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协商,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由办公室主任调度安排用车。
9、私人私事用车,节假日或外单位办公用车,需经办公室报请总经理批准方可用车。 10、车辆要按规定停放,停车后注意锁好车门、车窗,拉紧手闸。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将车辆带回家中停放,如有损毁或被盗责任自负。
11、公务车司机要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严格执行驾驶员岗位职责,保证车内、车外整洁、卫生,达到随派随出,安全驾驶。
12、办公室应每月对公务用车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二、车辆费用及驾驶管理
1、驾驶员要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油耗。
2、实行派车、加油登记制度,每月1日上报行车里程、燃油量,计算燃油指标。 3、凡未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私自开车、私自把车停放在外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按每行驶1公里5元对其进行收费。酒后驾车、擅自将车交给他人开的,对驾驶员停工待岗,情节严重者直接开出。
4、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罚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对正常执行公务中发生较大交通事故,除按交通部门的处理外,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按经济损失5%处罚,负全部责任的按经济损失10%处罚;发生大事故,根据具体情况,由领导研究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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