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五里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文本)111 下载本文

镇宁县城五里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筑间距规定的间距的一半。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居住建筑,且永久性建筑未按前项规定退够应退间距的,新建居住建筑的后退距离应在自身应退规划用地范围线间距基础上再行后退,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在北侧时,间距不少于居住建筑间距规定的间距的80%;新建居住建筑在南侧时,间距不少于居住建筑间距规定的间距的9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新建学校的教学用房、医院的医疗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项目以及与其相邻的新建筑物(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应符合居住建筑间距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在各自应退距离基础上加大10%。

规定相邻地块边界的建筑退界东西为3m,南北为5m,并且应符合有关的日照和消防标准。

2.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1)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和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5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2)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四《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执行。

(3)规划宽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5米。

(5)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 (6)新建大型商场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迴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7)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

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临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和修建实体围墙。

(8)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

(9)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公路两侧建筑的退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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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村镇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符合规划划定的隔离保护带要求。

(10)沿河道及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河岸蓝线、排水干线保护范围以外2米退让。河道、排水干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贯城河两侧保护范围按下列要求河岸蓝线两侧20~50米控制。

(11)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安顺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2)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安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筑间距

1.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

2.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 (1)住宅日照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为1:1.1。 (2)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0°~15°方位 (含) 折减1.0L 系数 0.9L 0.8L 0.9L 0.95L (含) 15~30°30~45°(含) (含) (含) 45~60°60~90°备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安顺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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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日照间距以南侧、东侧建筑高度计算。

(3)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4)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①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

②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③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④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5)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

2.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3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1.8米。

3.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5.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米; (2)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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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4)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1)、(2)、(3)款执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

6.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米。

7.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1)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2)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3)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8.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3米。

9.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高度控制

1.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2.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结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没有高度控制的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

H≤1.5(B+b)

公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 B──规划道路红线宽

b──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3.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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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总层数不得超过九层。

4.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绿地率

绿地率:是指规划用地中绿化用地(即用于栽植树木、花草和布置园苑、水面等的用地)面积与该建筑项目规划用地面积之比。包括绿地铺装地面、土路及水面等。

1.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2)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3)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4)车站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5)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5米。

(6)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七《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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