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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县城五里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

(2)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4)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 (1)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 (2)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 (3)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 (4)学校绿地率不少于35%。

4.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二十八条

停车泊位或面积

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采用集中与分散结合的方式。设在居住区及小区内建筑外侧的停车场解决自身停车问题。居住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以下规定配建相应停车位。

停车泊位指标表

序号 1 2 3

建筑类别 旅馆、宾馆 餐饮、娱乐 办公 指标单位 车位/客房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机动车指标 1 2 0.7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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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6 9 医院 商业 影剧院 游览场所 医治、住院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100个座位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 4 0.2 0.5 10 11 12 13 14 住宅 独立门诊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综合楼 低层住宅 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1 0.8 2 1 0.3 15 16 17 学校 中小学 高等教育 农贸市场 车位/100名师生 车位/100名师生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4 2 2 ①本表为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②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10%; ③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④其他车辆指标可按小汽车1/10折算指标。 第二十九条 地块的引导性指标

1.环境设计控制要求

(1)用地周边建筑退缩位必须进行绿化或铺砌。

(2)用地周边建筑退缩位上空不得设置任何建(构)筑物。 (3)公共空间必须采用无障碍设计。

(4)一般不提倡设置围墙,如确实需要,必须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5)设置广告牌必须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2.建筑设计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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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外墙宜使用明亮清新及与环境相协调的颜色。 (2)建筑附属设备应尽量隐蔽并统一设置。

第六章 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规划

第三十条 绿地系统规划

1.公共绿地 (1)公园

规划的公园绿地是规划区内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总面积6.6公顷。包括红旗湖公园局部。

2.生产防护绿地

指沿主要市政管廊、高速公路两侧控制的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和绿地,控制面积15.88公顷。本规划生产防护绿地主要为镇胜高速两侧50米和镇乐高速两侧20米及市政设施隔离带的范围。

3.生态绿地

指为保护规划区周边山脉而划定的生态绿地,生态绿地内原则上禁止一切破坏山体和植被的人为活动,可结合山地,适当安排少量的休闲设施,如登山步道、休憩亭等。逐步恢复山体的生态植被,并做好因铁路等大型市政设施造成山体创面的绿化和美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共开放空间系统

公共开放空间是城市公共活动的聚集点。本规划区公共开放空间主要有两个层次,开放空间廊道和重点开放空间。开放空间廊道包括游憩绿廊和主要景观道路;重点开放空间包括重要公共设施的开敞空间和生态公园。

1.景观道路开放空间廊道

沿主干道的街头绿地,步行设施可结合绿低设置,形成建成区完整的步行及开敞空间系统。

2.重点开放空间

(1)公园:红旗湖生态公园。

(2)居住区节点中心:规划区公共活动中心,主要为商贸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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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四线”规划控制

第三十二条

道路红线

1.本规划区规划涉及道路红线包括: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的道路红线。城市道路由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三级构成。主干道红线宽度40米;次干道红线宽度为20-30米;支路红线宽度为10-20米。

2.严格控制道路及设施用地,红线内土地不得进行与道路功能不相符合的使用。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应根据相关规定既定让红线。 第三十三条

城市蓝线

1.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2.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3.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4.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5.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城市黄线

1.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2.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3.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的发展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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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4.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基础设施的行为;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线

1.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在城市绿地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家。近期不进行绿化建筑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严格保护位于绿线范围内的山体形态、绿化植被、水体沟渠,加强绿化造林工作。绿线控制范围内,允许安排与绿地功能相关的设施。严禁与绿化无关的建设活动。

第八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三十六条

道路交通规划

规划依托黄果树大街,形成自由式的路网结构。道路系统规划通过分层分级的办法,合理的把交通流分配到各级道路系统上。规划道路总共分了三个等级: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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