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县城五里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十三条 压力级制、调压器
采用中压一级管网系统,设计压力0.1Mpa,中压管网末端压力0.03Mpa. 用户集中的片区采用区域调压箱,较分散的用户采用楼栋调压箱,公建用户和工业用户设专用调压箱。 第六十四条
管网布置
中压干管采用无缝钢管或PE塑料燃气管,管径DN100至DN300,中压管道布置结合《镇宁县城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沿片区主要道路和用户集中区域布置;低压庭院管采用水煤气钢管;低压户内管选用镀锌钢管或塑料燃气管道。
第十章 综合防灾规划
一、消防工程
第六十五条
消防站
利用镇宁县城一级普通消防站。 第六十六条
消防给水规划
消防水源以城市市政给水管网供水为主,积极利用河道天然水体资源。室外供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确保区内消防供水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建成区范围内,应严格按不大于120米间距及十字路口50米范围内设置市政消火栓,单个消火栓保护半径不超过150米,消火栓的设置应与地块开发和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六十七条
消防车通道及避难、疏散场地规划
消防车通道的主体为本区范围内的次干道和支路,应十分重视本区范围内次干道和支路的规划建设工作,切实保障畅通无阻,保证消防车通道通畅、安全。新建道路系统的规划建设要根据自然条件和现状条件,按国家设计防火规范合理设计。同时利用广场、公园、绿地、运动场和宽度为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作为疏散,避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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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防工程规划
第六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结合区域建设修建平战两用防空地下室。平时作为商场、候车、地下通道、停车场、文化娱乐等,战时作为人防疏散及掩蔽系统。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1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1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地质灾害防治
第六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
1.在工程项目选址、定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滑坡、塌陷等地质灾害因素的影响。
2.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深基坑、高边坡应具备安全防范措施。施工单位应在汛期前完成防灾治理工作。对在汛期开挖的深基坑或高边坡,各建设、勘察和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做好边坡稳定的观测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地段,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加强监测,做好预警预报,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区居民的转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3.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项目的基本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凡在可能发生滑坡、边坡垮塌、崩塌等危险斜坡上进行各类建筑活动,凡在深基坑开挖等工程项目,应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探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杜绝人为工程建设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发生。工程项目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率应达到100%。
4.拟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报告是施工图审查的一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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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内容。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边坡支护设计、工程勘察等内容的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边坡支护设计,一律不准施工。
第十一章 实施管理
第七十条 规划区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现实与目标相结合,近期与远期相结合,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七十一条
在本规划范围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本规划,建设单位和
个人征用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在本规划范围内凡属临时性使用土地的,应经镇宁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十三条 批。
在本规划范围内各建设项目由镇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部分组成。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规划包括文本、图件和说明书。图件由图纸和分图图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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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规划用地汇总表
序面积 占城市建号 代码 用地名称 (万m2) 设用地比例(%) 1 R 居住用地 236.76 70.26 其中 R22 中小学用地 10.09 C 公共设施用地 44.86 C1 行政办公用地 -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40.01 2 C3 文化娱乐用地 - 其 C4 体育用地 - 13.31 中 C5 医疗卫生用地 4.85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 C7 文物古迹用地 -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 3 S 道路广场用地 32.9 9.76 4 G 绿 地 22.48 6.67 建设用地 314.52 100 水域 0.92 - 山头绿地 153.59 - 总规划范围 46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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