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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IPO公司审计业务的监管风险提示

为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对IPO公司审计业务的监管风险进行了官方权威发布。

一、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3号--审计项目复核》的要求,完善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

(一)常见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在IPO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承接IPO审计业务时,未充分了解、分析发行人所处环境、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状况、上市动机和管理层诚信情况;未充分了解发行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领域并适当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足够的胜任能力;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在IPO过程中更换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

第二,在选派项目组成员时,未充分识别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在IPO审计业务执行阶段,会计师事务所未完善有关监督、咨询、复核的体系;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往往介入过晚,复核工作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经营模式和经营特点对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四,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行IPO审计业务时,总所未对分所执行IPO审计业务进行充分的业务指导,未对其IPO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必要的复核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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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

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IPO审计业务质量控制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第一,在承接IPO审计业务时,应当对发行人上市动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其行业地位、可能存在的高风险领域、公司治理情况及申报期基本财务指标等进行调查。对于发行人存在欺诈上市嫌疑或者注册会计师无法应对重大审计风险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坚决拒绝接受委托。如果发行人在IPO过程中曾经更换过注册会计师,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就发行人更换注册会计师的原因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以了解发行人管理层的诚信情况,发行人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存在重大分歧的会计、审计问题及其他可能对审计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在选派项目组成员时,应检查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项目组成员等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影响独立性的行为;根据对审计风险的评估,检查项目组成员是否具有包括相应技术知识、相关行业审计实务经验等在内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在IPO审计业务执行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与监督、咨询和复核等有关的质量控制体系,始终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尽早介入,结合行业特点、行业同期基本情况,全面分析发行人的经营模式、经营特点和在申报期内的变化情况,以及发行人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和会计处理在申报期内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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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以确定可能存在舞弊和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程度。

第四,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加强对其分所IPO审计业务执业质量的管理,定期对各分所进行执业质量培训和质量控制检查,提升分所IPO审计业务执业质量。

二、了解内部控制并进行内控测试

注册会计师应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同时还应当对发行人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并根据要求单独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一)常见问题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内部控制鉴证或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未正确判断其严重程度及其对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结论的影响。

第二,财务报表审计中,实质性测试时未充分考虑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包括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对实质性测试发现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未考虑其是否与内部控制缺陷相关。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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