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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占款的危害及应对措施分析
作者:郭春娟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36期
摘 要: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或者利用上市公司提供巨额担保,并最终拖垮上市公司的例子并不鲜见。从大股东占款的原因、大股东占款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危害进行分析,并针对这种现象提出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6-0080-02
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于销售、采购结算有关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及与提供劳务服务相关的其他应收款的债权是不足为奇的。但这些债权若长期收不回,就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已将资金占用从应收账款扩大到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甚至是未披露的隐匿在房地产开发成本、在建工程等项目。这些行为无情地剥夺了上市公司的发展机会,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大股东占款的原因分析
1.历史原因。在前几年上市的公司中,很多公司是对原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剥离,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原有企业(存续企业)则保留了不良资产或较多的非经营资产,导致其生产经营难以维持,资金周转困难。而原有企业为上市公司付出了代价,就希望从上市公司取得回报。另外,因原企业往往能够对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和财务决策进行控制,使得这种愿望有了实现的条件。
2.人为原因。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上往往很难分开。很多上市公司与大股东都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基本上由主要领导一个人说了算。大股东也将上市公司作为一个分支机构来管理。这样,大股东就能够轻而易举地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另外,由于监管不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数额常常被压缩,或者被延后披露,风险和危机未能及时发现。那些严重危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责任人,由于对他们的惩罚力度不够而逍遥法外,同时一定程度上促使占有资金行为的发生。 二、大股东占款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负影响
1.持续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严重短缺。所谓的流动资金是指一般只在一个生产周期内发生作用,用于购买劳动对象及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流动循环性质的资金。其对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作用犹如人体的血液。上市公司因受大股东占用资金及违规操作的影响,流动资金逐步紧张。流动资金紧张一方面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业务,阻碍了上市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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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也增加了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难度。流动资金的短缺导致上市公司效益急速下滑,严重降低了资产的利用效率和获利能力。
2.资产被掏空导致信用缺失。大股东占款往往会形成巨额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又使得管理费用猛增,导致巨额亏损,给今后的发展(企业后续的发展)带来了阻碍。同时由于大股东以货款的名义占用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表面上看收入增加,但实际上无款进账,不得不借款交税,导致资金周转进一步恶化。受到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和经营业绩连续大滑坡的影响,上市公司的信用急剧下降,银行拒绝向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贷款,又使其失去了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3.员工对公司丧失信心。大股东占款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公司高管的收入会受到冲击而普通员工的工资及福利更加受到影响。由于对公司的发展前景丧失信心,导致人才大量流失,员工队伍的不稳定和人心涣散,以及更低的工作效率,这对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危机又是雪上加霜。
4.连续亏损频临退市危机。由于大量资金被大股东占用,使得上市公司无法再投入资金对生产技术进行改革、创新,持续经营能力遭受重创,在竞争社会中逐渐趋于弱势,最后不得不面临退市的风险。再加上对大股东欠款计提减值准备和难以估计的应收款项损失,公司业绩大幅持续下滑,连续亏损甚至遭遇退市。 三、规避风险的应对措施
1.上市前审核严格把关,从源头加以控制。为了避免包装上市,应对申报上市的公司进行严格审核,将不符合条件的公司直接拒之门外。首先,拟上市公司和原有企业管理人员不能交叉任职,杜绝“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现象发生。其次,上市公司的财产应该权属明确,避免为上市后独立运作带来“后遗症”。再者,对上市公司股东进行法律培训及考核,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2.完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中国一部分上市公司存在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以“抽象人”控制为基础的,这与自然人控制的股权结构有着根本区别。抽象人不能“直接”维护自身利益,往往由内部人(公司总经理、控股集团任命的董事长及董事们等)代理决策,这就为内部人控制以及滋生道德风险提供了温床。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缺乏资本制衡,破坏了企业决策的正常民主决策程序,使监督机制失效。中国的国有股“一股独大”和部分股份可流通的股权结构是造成证券市场种种弊端的根源。为了形成有利于制衡的股权结构,应从上市前的重组改制入手,避免出现“一股独大”。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要求下产生的,在改革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股份实行全流通,这样,大股东原来不能上市的非流通股就和流通股一样可以在股市上自由买卖。非流通股股东为了显示其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诚意,往往对流通股低价方面进行承诺。所谓可流通低价是指非流通股股东在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从固化状态转入可流通时,在价格上向流通股股东承诺的的最低限价。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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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诺的可流通低价对收益有一定程度上的保障;对大股东而言,他们必须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负责,这使得大股东对提高公司业绩、提升股价方面有了更为密切的关注。
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实际上是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职责是为中小股东争取合法的权益。对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中小股东要有“话语权”,需要有人出面为他们维护和制止大股东的侵权行为。但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强;独立董事的知情权难以保证等。为此提出如下建议:(1)改进独立董事提名、选聘机制,发挥公众投资者在独立董事提名和选聘中的作用。很多公司的独立董事人选都是由大股东或管理层提出的,这样很难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独立董事易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影响。建议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选聘条件和规范选聘程序,让小股东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选聘有发言权。(2)加强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监督。建议完善对独立董事职责权利的规范;有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独立董事的尽责和自律教育;要为中小股东评价和监督独立董事的工作建立必要的渠道和机制。建议实行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述职制度,独立董事的报酬应与其履职评价挂钩。(3)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资料应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以确保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对于不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上市公司应由有关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4.加大惩罚力度。大股东任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等违规事件的频频发生,以及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责任心的缺失,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失职,与证券市场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也有一定关系。必须建立一种责任追究机制和惩戒机制,严惩违规者。对于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应该严肃追查责任,以儆效尤。严厉的市场监管不但可以让胆大妄为者却步,还可以使绝大部分董事、监事以及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更加勤勉尽职。
5.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于已经发生非法占款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关监管部门应在清欠中让欠款者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予以公告,对大股东还款起到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6.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形式及手段比以前更加复杂和隐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研究及推行更加有效的对关联交易审计的程序和手段,以提高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7.用以股抵债方式解决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除了可用现金清偿、用非现金资产抵债外,还可以采取以股抵债的方式。所谓“以股抵债”,是指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东侵占的资金作为对价,冲减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冲减的股份依法注销。实行“以股抵债”,为缺乏现金及其他优质资产的控股股东解决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提供了较为现实的选择途径。“一股抵债”不仅可以减少大股东占款的情况,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降低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