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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材料工程整顿方案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件精神,坚决预防我区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事故,确保全区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消防安全,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5月至9月在全区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在建工程等场所开展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全区所有使用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情况集中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推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单位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长效机制,切实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确保全区火灾形势稳定。 二、组织机构

此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专项治理行动由区政府牵头,区监察、城建、消防部门联合牵头组织实施,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各地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大队大队长曹传国兼任,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技术指导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各街道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事宜。

三、整治范围、重点和标准 (一)整治范围

使用有外墙保温材料的一切场所 (二)整治重点

1、使用了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外墙装修的高层或人员密集场所; 2、其他使用了外墙保温材料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 (三)整治标准

1、凡是在高层建筑中使用了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必须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2、凡人员密集场所或公共娱乐场所设置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必须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工作职责

(一)本次“外墙保温材料”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强抓共管”的原则,区消防大队要研究制订“外墙保温材料”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外墙保温材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整治工作责任,组织开展消防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对在履行整治工作职责中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涉及“外墙保温材料”专项整治的单位和使用者,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自查整改火灾隐患,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消防安全。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0日前)。

各单位要根据辖区内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利用有线电视、网络、广播、报刊等媒体,向社会通告整治工作时间、范围和标准,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自查整改,切实使装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得以落实。

(二)全面排查阶段(7月10日前)。各单位要根据整治标准,迅速开展“外墙保温材料”专项整治排查工作,摸清底数、查明情况,并分类逐一建立台账,全面掌握此类场所的场所性质、建筑结构、存在隐患等基本情况。排查结束后,有关台账要统一汇总,并做好小结。

(三)集中整改阶段(8月10日前)。各相关部门对排查出的外墙保温材料,要边查边改。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有关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到位;对整改面广、整改难度大的场所,相关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对拒不整改的成所,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罚,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验收总结阶段(9月10日前)。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研究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完成对辖区内场所的自查自评工作,并做好迎接省消防总队、市消防支队的检查考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整治标准。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对“外墙保温材料”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坚

持发现一个、整改一个、合格一个、验收一个、使用一个,督促整改此类场所的火灾隐患,并定期组织验收。

(二)强化综合措施,形成整体合力。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各派出所要及时研判“外墙保温材料”场所的火灾隐患分布状况及火灾形势,积极提出整治工作建议,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区监察局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察,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工作职能,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广泛宣传发动,鼓励社会监督。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外墙保温材料”场所的火灾隐患的危害性和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宣传防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整治情况,对整治不力的单位要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