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MP教程 第九章 生产管理 - 图文 下载本文

应对任何病毒去除或灭活工序进行充分验证,并采取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已完成病毒去除或灭活处理的产品被再次污染。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强污染性材料进行制品生产时.对其排出污物和可疑污染物品应有有效的原位消毒设施,单独灭菌或完全灭活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不同产品的纯化应使用专用的层析分离柱,并应在不同批次之间进行灭菌或消毒。不得将同一分离柱用于生产的不同阶段。应明确规定分离柱的合格标准、清洁或灭菌方法及使用寿命。纯化用分离柱的保存和再生应经过验证。

对用于实验取样、检测或日常监测(如空气采样器)的用具和设备,应制定严格的 清洁和消毒程序避免引起交叉污染。有些用具或设备要根据生产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必要时做到专物专区专用。 第七节 血液制品的生产操作

这里所指的血液制品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由于生产血液制品用的原料血浆可能 含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病原体(如HIV、HBV、HCV),为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必须对原料血浆及其来源进行严格控制,必须对生产工序进行严格控制,特别是病毒的去除和灭活工序。 一、原料血浆的控制

企业对每批接收的原料血浆,应检查以下各项内容:来源与法定部门批准的合法的单采血浆站一致,运输通程中的温度监控记录,血浆袋的包装完整无破损,血浆袋上的标签 内容,血浆的检测报告。

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企业应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并有复检记录。原料血浆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中“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要求。复检不合格的原料血浆应按规定销毁,不得用于投料生产。每袋血浆上的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中的“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要求,至少包括供血浆者姓名、卡号、血型、血浆编号、采血浆日期、血浆重量及单采血浆站名称:

原料血浆检疫期,原料血浆自采集至投料生产的时限应符合相关规定。

投产使用前,应对每批放行的原料血浆进行质量评价,确保至少符合下列要求:来源与法定部门批准的合法的单采血浆站一致;运输、贮存过程中的温度监控记录;已按既定

规程、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采用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每袋血浆进行复检并符合要求;

复检中出现的偏差,已有解释或说明,或已经过彻底调查、适当处理和审核,并有相关记录;已达到检疫期所要求的贮存时限;血浆袋破损或复检不合格的血浆已剔除并按规定处 理。

企业应建立原料血浆的追溯系统,记录每份血浆的来源,确保酉向前追溯至供血浆 者。原料血浆的追溯系统应可向前追溯到供血浆者最后一次采集的血浆呈阴性之前至少3个月内所采集的血浆。追溯中应注意充分尊重供血浆者的隐私。

企业应与单采浆站建立信息交换系统,确保在出现下述情况时可交换信息:发现供血浆者不符合相关的健康标准;以前病毒标记为阴性的供血浆者,在随后采集到的原料血浆中发现任何一种病毒标记为阳性;发现未按既定规程检测原料血浆中的特定病原体;供血浆者患有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如感染HBV、HCV、HAV和其他非甲、非乙、非丙型肝炎病毒、HIV -1、HIV -2及目前所知的其他病原体);供血浆者患有克一雅病或变异型新克一雅病(CJD或vCJD)。

企业应制定规程,明确规定发生以上情况时所采取的措施。

如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应对使用相关原料血浆生产的血液制品批记录进行再评 估。再评估应根据下列因素,如涉及的病原体、投料量、检疫期、制品特性和生产工艺,仔细考虑是否需要召回已发放批次的制品。

如发现已投料血浆中的某份血浆被HIV、HBV、HCV感染,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将已投料的血浆继续进行生产或从市场召回已生产的血液制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单采血浆站进行现场质量审计,至少每半年一次,并有质量审计报告。 二、生产和质量控制

原料血浆、血浆分离组分、中间产品、成品的贮存,以及从单采血浆站到企业、或企业内不同生产场地之间、企业到销售商或用户的运输过程中,应检查和验证规定的贮存温度。

用于特定病骤体(如HIV -1、HIV -2、HBV、HCV)标记检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应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应视同原辅料进行验收入库、贮存、发放和使用。检验方法应经过确认或验证。

血浆破袋、合并后,应对均质的混合血浆(如冷沉淀物分离之后)取样、检验。经

检验,下列特定疾病病原体标记应呈阴性:HBsAg; HIV -1和HIV -2抗体;HCV抗体。如检验结果确认呈阳性,则混合血浆不得继续用于生产,应予以销毁。采用阳性混合血浆生产的血液制品不得放行销售。

原料血浆解冻、破袋、化浆的操作人员应穿戴适当的防护服、面罩和手套。应定期通过监测确认破袋、融浆的生产过程是否会造成混合血浆污染,可对混合血浆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

已经过病毒去除或灭活处理的产品或中间产品与尚未处理的产品应有明显区分和标 识,并应采用适当的方法防止混淆。不得用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病毒去除或灭活方法的验证,以避免生产受到验证用病毒的污染b

血液制品的放行应符合《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留样

每批混合血浆的样品应在适当条件下贮存,至少贮存至成品有效期后一年。 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的处理应有支全、有效地处理不合格原料血浆、中 间产品、成品的操作规程和相应处理记录。

第八节 中药制剂的生产操作

中药材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拣选、整理、剪切、洗涤、浸润或其他炮制加工,未经处理的中药材不得直接用于提取加工。

中药注射剂所需的中药材必须采购原药材由企业自行加工处理。鲜用中药材采收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投料,可存放的鲜用中药材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贮存,贮存的条件和期限应有规定并经验证确认,不得对产品质量和预定用途有不利影Ⅱ向。 在生产过程中应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处理后的中药材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不得露天干燥;应使用流动的工艺用水洗涤拣选后的中药材,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他药材,不同的中药材不得同时在同一容器中洗涤;毒性药材和饮片的操作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中药材洗涤、浸润、提取用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饮用水标准,无菌制剂的提取用工艺用水应采用纯化水。

应有经批准的回收溶剂的方法,回收后溶剂的再使用不得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不得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响。

第九节 包装操作

药品质量在很大程度上靠包装去维护,药品包装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医疗质量,并且在包装上的文字用于指导人们用药,因此应十分重视药品的包装工作。包装操作规程应当规定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t昆淆或差错风险的措施。 一、包装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包装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工作场所、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及其他设备已处于清 洁或待用状态,无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包装无关的物料。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包装操作前,还应当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

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应当有标识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批量的生产状态。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

待用分装容器在分装前应当保持清洁,避免容器中有玻璃碎屑、金属颗粒等污染物。

二、包装操作要求

产品分装、封口后应当及时贴签。未能及时贴签时,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操作,避免发生混淆或贴错标签等差错。

单独打印或包装过程中在线打印的信息(如产品批号或有效期)均应当进行检查, 确保其正确无误,并予以记录。如手工打印,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使用切割式标签或在包装线以外单独打印标签,应当采取专门措施,防止}昆淆。 应当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其他类似装置的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运行。

检查应当有记录。包装材料上印刷或模压的内容应当清晰,不易褪色和擦除。 包装期间,产品的中间控制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述内容:包装外观;包装是否完整;

产品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打印信息是否正确;在线监控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

样品从包装生产线取走后不应当再返还,以防止产品混淆或污染。 三、包装操作后的检查工作

因包装过程产生异常情况而需要重新包装产品的,必须经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 员批准。重新包装应当有详细记录。

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全部计数销毁,并有记录。如将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