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香洲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精神,为做好今年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我市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8日至9月20日,具体工作安排详见附件1。
(二)评审时间。
1.高级资格的评审(含委托评审):按省统一部署及相应高评委(被委托地或单位)要求进行,具体以高评委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2.中、初级资格的评审: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结束后20工作日内办理评审结果核准和发证业务。
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根据《珠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部署开展。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统一部署安排。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省“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执行”的意见要求,除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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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教师外,申报高级(委托评审)资格的,按相应高评委(被委托地)要求执行;申报中、初级资格的,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专业(系列)资格条件,执行1998年以来国家和我省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详见附件2。
其中,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 号);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2〕2号);高级审计师资格执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 号)。
三、申报途径和有关政策
从国家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珠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
(一)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也可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二)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无需出具委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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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的,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
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缋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四)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只允许现从事刑事侦察、技术侦察、审计、会计工作的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除上述四个系列外,均不得申报评审。
(五)我省对口援疆援藏援川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当地援助时间已满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各单位应予以大力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审。
(六)对个别专业的职称,省内不能评审,需委托国务院部委或外省评审的,送审前申报材料须经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委托函,以便进行评审结果确认。
(七)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八)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
(九)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执行粤人发〔2004〕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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