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保存修理工作的详细记录。 标志可以加在单设的标志牌上。 在下列某些情况下,
有必要修改或去掉原标志牌,或者增加补充标志牌:
a)如果修理、大修或改造后,被改动的设备已不再符合标准和合格证的规定,应将合格证的标志牌去掉,但已取得补充合格证的情况除外。
b)如果电气设备在修理或大修中被改动,它仍然符合标准但未必符合合格证文件的规定,则保留原合格证标志牌,并且将修理标志R写在一个倒置三角形内。 4.4.7修理合格证
修理合格的电气设备,由修理单位的检验部门发给修理合格证。
修理合格证至少应包括被修电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防爆标志、修理厂名及其认可证编号、修理合格证编号、日期等。 4.4.8 质量保证
修理单位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4.5修复 4.5.1 例外情况
不影响防爆性能的修复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应该按有关的规定进行修复。 4.5.2 修复限制
下列零件不允许修复,应更换新件:
a)由玻璃、塑料或其他尺寸不稳定的材料制成的零件; b)紧固件;
c)制造厂说明不能进行修复的零件,例如浇封组件。 4.5.3 修复要求
修复工作应该由经过培训并熟习该工艺的人员进行。如果采用某些专利工艺方法时,应按专利说明书进行。全部修复情况应该记录,并保留记录,记录应包括:
a)零部件的标记; b)修复方法;
c)与合格证文件中的尺寸或零件的原始尺寸不同的尺寸的详细情况; d)日期;
e)进行修复的单位名称。
某种修复方法能导致与防爆性能有关的尺寸与合格证文件中规定的尺寸不一致,如果变化了的尺寸仍然符合有关防爆标准的规定,则这种方法也是允许的。当采用的修复方法对防爆安全的影响有疑问时,应该询问制造厂或防爆检验单位。 4.5.4 修复方法
4.5.4.1 概述
采用下列修复方法时应遵守相应防爆型式检修补充要求中对修复方法的专门要求。 4.5.4.2 金属喷涂
当被修复零件喷涂前的加工不会削弱其应有的机械强度时,可采用此种方法。对于某些高速和大直径的零件不宜采用金属喷涂法。 4.5.4.3 电镀法
当被修零件仍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时,可采用此种方法。 4.5.4.4 安装套筒法
当被修零件经过机加工仍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时,可采用此种方法。 4.5.4.5 硬钎焊或熔焊法
如果采用的钎焊工艺能保证焊料与母体适当渗透和熔接,又经时效处理后能防止变形,消除压力,且无气泡时,可采用此种方法。 4.5.4.6 金属压合法
对于有相当厚度的铸件,可采用镍合金填塞缝隙后压合密实的技术进行冷修复。 4.5.4.7 旋转电机定、转子铁芯机加工方法
旋转电机的定、转子铁芯,不应任意机加工,防止增大它们之间的间隙后带来的不利后果。
4.5.4.8 紧固件的螺孔
紧固件的螺孔中的螺纹损坏时可以修复,根据不同防爆型式,应采用下列方法: a)加大钻孔尺寸,重新攻丝;
b)加大钻孔尺寸,堵住,重新钻孔,重新攻丝; c)堵死螺孔,在另外位置重新钻孔并攻丝; d)焊死螺孔,重新钻孔并攻丝。 4.5.4.9 重新机加工方法
磨损或损坏的表面在下列条件下才允许重新机加工: a)能保证零件的机械强度; b)保持外壳的整体性; c)达到要求的表面粗糙度。 4.6 改造
4.6.1 对电气设备进行改造时,应制定改造技术文件和图纸,并送防爆检验单位审查。 4.6.2 对已取得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改造时,尽量不改造其防爆结构。
4.6.3 用户与修理单位商定的改造,涉及到与设备的合格证文件和有关防爆标准不符时,除应在文件及说明书中说明外,且应去掉设备上原来的防爆铭牌和防爆标志。 4.7 临时修理
如果防爆安全能够保证,允许进行临时修理使设备在短期内继续运行。对临时修理的设备应该尽快实施满足标准的修理。 4.8 拆除损坏的绕组
拆除损坏的绕组时,可采用溶剂软化绕组浸渍漆的方法。 当采用加热法拆除绕组时,注意不要破坏矽钢片间的绝缘层。 对“e”型设备和温度组别为T5和T6的设备应该特别小心。
5、产品概述 6、产品安装 7、维护与修理
7.1维护修理人员 1、负责人
负责人对防爆设备专用防爆型式的修理、检修和修复工序负责,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 对相应的电气和机械工程总的了解程度在同行水平高于同行; 2) 有防爆原理和防爆技术应用的实践经验; 3) 理解并且具有阅读和评定工程制图的能力; 4) 熟悉测量已知数值的测量功能,包括实际测量技能; 5) 作业知识并理解防爆领域相关标准;
6) 质量保证的基础知识,包括测量和仪器校准的可溯源性原理。
应限制此类人员参与制定管辖权范围中的修理、检修和修复,并且在没有专家的指导下他们自己不能从事防爆设备的改造。 2、修理人员
修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修理作业:
1) 了解防爆型式的基本原理和防爆标志所代表的含义; 2) 理解影响防爆型式的设备设计图纸; 3) 了解设备维护、修理规定的相关检查和试验; 4) 能够识别制造商允许的替换部件和组件; 5) 熟悉本部分提及的从事修理的专用技术。 3、评定
负责人和修理人员的资质应经查证,并按照相关规定,每隔一段时间进行实际技能测评,
以充分证明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备工作范围要求的必要技能; 2) 超出特定的工作范围的能发挥作用; 3) 有相关知识和理解巩固能力。 7.2工具
名称 防爆尖嘴钳 防爆斜口钳 防爆钢丝钳 防爆螺丝刀 防爆螺丝刀 防爆羊角锤 防爆电锤 型号 (SM-20/125mm) (SM-18/125mm) (HRC60-65) (LC3-50mm/梅花) 名称 防爆螺丝刀 防爆螺丝刀 绝缘胶带 防爆万用表 型号 (LC6-125mm/梅花) (LC6-125mm/平口) 若干 (DT9505) (250MM) 4-11旋具手柄 M6-M12 (LC3-50mm/平口) 防爆活动扳手 (191-01) 防爆套筒 防爆钻头
7.3文件
修理单位应设法从制造商或用户获取设备修理或检修必要的信息和数据资料,包括以前
进行的修理、检修或改造的资料。修理单位还应具备相关的防爆标准并依据这些标准从事修理工作。
1)修理所需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 技术条件; ? 图纸; ? 防爆型式;
? 运行条件(如环境、供电、润滑脂、工作制等); ? 拆装说明;
? 如有规定,防爆合格证限制的条件(特殊使用条件); ? 标志(包括防爆标志);
? 建议的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修理及检修的方法; ? 备件目录;
? 以前产品修理历史的摘要; 2)给用户的工作记录
修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用户的工作记录应包含下列内容,用于用户存档备查: ? 故障检查情况; ? 修理和检修情况说明;
? 更换、修复部件目录; ? 所有进行检查和试验的结果; ? 和应符合的判据结果不一致的对比; ? 用户合同或订单复印件; ? 修理合格标志;
修理/检修工作记录的保存时间应和用户协商,应保管好保存的资料以确保正确检索。 对于没有以上规定的文件的修理,修理记录应包括一下内容:
? 对于不符合设备原制造的特定防爆型式,修理是按照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书或防爆标
准的适当要求的说明;
? 修理不完全符合认证文件的证据的说明;
? 修理或检修中使用的未确认或未考虑的具体条件说明。 3) 修理单位的记录
由修理单位保存的记录有:
a) 相关技术标准的新旧版本复印件。 b) 工装质量标准证明包括:
? 修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 测试仪表校准; ? 人员资质和培训记录; ? 采购控制程序 ? 用户申诉处理; ? 内部和外部审核文件; ? 管理评审; ? 工艺控制程序; ? 制造商图纸明细。 c) 工作记录包括:
? 取得防爆合格证文件的步骤; ? 符合相关标准的机械检查记录; ? 缺陷的鉴定;
? 修理前后的电气试验记录,包括使用仪器的可追溯性以及合格/失效的判据; ? 更换元件的防爆合格证; ? 被修部件的修复程序;
? 对负责人采取的决定的评定记录; ? 修理单位的工作记录;
? 由修理单位制造的更换部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