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管理块初评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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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明工地

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管理块初评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文明工地管理,根据市建委沪建建(2003)第8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市、区、县(专业)安监站实施监督管理的建筑工程(市重大工程、道路、管线工程除外)文明工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文明工地初评委员会成员由许解良、朱建纲、孙锦强、蔡健、宋耀祖、潘延平、姜敏、於崇根、许月根、张良予、倪金毛、王怀、钱立新、汤学权等组成。

管理和评选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下设工作小组负责,相关管理部门配合,工作小组组长:潘延平,副组长:汤学权。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 施工企业对本单位的文明工地创建、实施和改进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企业创建工程网上预申报以及书面推荐资料的报送等相关工作。

二.监理单位对申报文明工地的监理项目,严格按文明工地的标准实施日常监督,并对申报工地是否具备推荐条件进行书面确认。

三. 工地受监安监站负责审核申报工程的书面推荐资料;网上推荐书面资料合格的工地;将书面推荐资料的复印件备案,并于年终上交总站以备评委评审时抽查。

四. 文明工地管理工作小组应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计划,部署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相关工作;收集汇总文明工地申报、推荐资料,参与并配合其他管理块相关工作;实施文明工地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巡查与抽查; 定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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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委和专业检查人员对推荐工地进行检查评分和初评;组织检查讲评会和文明工地观摩活动;按规定要求定期向市文明工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评查结果。

第五条 文明工地评选方式

为强化文明工地的目标管理意识,使文明工地创建活动贯穿于施工全过程,文明工地评选实行预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评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预申报

一. 申报条件:建筑面积市区在8000平方米以上,郊区在4000平方米以上,连续施工总工期大于七个月;装潢工程工作量大于200万元。

二. 申报时限:施工企业应在申报工程开工后30天内进行网上预申报;跨年度结转工地在当年1月底之前再重新申报;凡逾期申报的工地,不再列入第二管理块本年度市级文明工地推荐评查范围。

第七条 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工程的书面推荐资料应包括: 1.工程中标通知书;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核认证通过证书; 3.市级安全标准化管理工地结构阶段复验合格审批单; 4.《上海市文明工地推荐表》(见附件二)。 二.推荐程序:

逢单月20日以前:企业将相关申报工程的书面推荐资料报送至工地受监安监站。

逢单月25日以前:工地受监安监站对相关工程网上申报记录、书面推荐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网上推荐第二管理块。

申报企业可网上查询相关工程的推荐情况。 三.推荐要求

如连续两年以上参加文明工地评选的工地,推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当年度不得推荐,若跨年度推荐,距事故发生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推荐工地形象进度应在市级安全标准化工地结构阶段复验合格后至装饰阶段工作量完成50%之间。

由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共同创建的文明工地,在网上申报和推荐时,均应一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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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受理、检查与评分 一.受理

每逢单月25日:工作小组网上受理推荐工程。

单月26日—30日,工作小组确定检查工地的名单和检查的时间,同时进行上网公布;在此期间,程序锁定,网上申报、推荐、受理工作均不再进行。申报企业可网上查询相关工程的受理情况及检查通知。

二. 检查与评分

1.检查内容包括综合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宣传教育、资料管理等7大类检查项目。

2.检查评分标准按“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工程)检

查评分标准”(见附件三)执行。

3.总包与分包企业共创的工地,内业资料应由总分包单位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内容;

4. 每次检查活动将邀请本块初评委参加;

5. 检查评分将借助录像、照相等手段进行现场记录。达不到文明工地评分标准要求的,不作第二次复验;

6. 每次检查结束后,工作小组及时汇总检查评分情况。 第九条 对查评后的工地,工作小组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抽巡查。一旦查实不符合文明工地标准的,或因不文明施工行为受到社会投诉等,则取消其文明工地评选资格。

第十条 初评工作

12月底,工作小组对检查工地进行编号、排列,报初评委进行评审。参加初评的评委人数不少于全体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

年终,工作小组对初评委的评审结果进行总结汇总,向市文明施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上报推荐本块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第十一条 文明工地评查人员必须亮证检查,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候选工地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规定。

第十二条 原沪建安质监(2002)第076号《上海市文明工地土建装饰安装专业工程管理块初评实施细则》至2004年7月31日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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