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127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下载本文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法律顾问;

(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与本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一)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管理人的辞职】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发现自己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辞职申请并说明情况。

除上款情形外,无正当理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不得辞职。

第十条 【管理人的更换】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作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二日内向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同意债权人会议申请的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管理人变更前后的职责】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辞职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因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被人民法院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停止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新任管理人移交自己已接管的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随时接受新任管理

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关于其已履行的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在人民法院未决定更换管理人或未许可辞职之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

第四节 管理人团队及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管理人团队的建立】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在人民法院送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三日内,可以组建一个管理人团队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团队成员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人根据破产案件实际需要及管理人职责履行情况确定和调整,并及时报人民法院备案。组建管理人团队时,管理人负责人应审查管理人团队成员的消极资格。组建管理人团队后,管理人负责人发现管理人团队成员有不宜从事相关业务情形的,应及时调整管理人团队并将调整结果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管理人团队成员可以是本律师事务所以外的人员。 第十三条 【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团队可以实行负责人负责制。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人对外代表管理人,对内领导团队成员,负责管理人工作的开展。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 【竞争方式的管理人团队】

因参与人民法院采取竞争方式而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其建立的管理人团队应当符合其竞争方案的约定。 第十五条 【管理人工作计划】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十日内,为有效履行管理人职责,应当根据初步掌握的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制订管理人工作计划,并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管理人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案件所要求管理人履行的具体职责,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成员及其具体分工,接管债务人的方案,各项工作计划完成的时间、思路、步骤和程序,有关人员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计划,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预算等。工作计划应全面完整、切实可行。如该债务人系国有企业或本市辖区内有影响的大型企业,该计划的制定应当提前与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商榷。

管理人可以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工作计划做必要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及时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第五节 管理人工作原则 第十六条 【勤勉与忠实原则】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注重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并始终贯彻审慎原则,依法办理相关事务,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十七条 【自己管理原则】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被指定为管理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聘用管理人团队以外的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协助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应当制作《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聘用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聘用理由、聘用岗位职责、聘用费用标准等。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管理人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进行连续性工作的,可以依据上款的规定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作为必要的工作人员进行聘用。 第十八条 【保密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在执业中知悉的有关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报告和接受监督】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执行管理人职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依法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包括定期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定期工作报告是指管理人应当每月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破产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项报告是指管理人实施《破产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专项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是否继续经营、未履行完毕合同的解除与履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前的财产处置、担保物的有偿取回、职工安置中的不稳定因素、清算过程中发现的犯罪线索等。

第二十条 【文件送审制度】

管理人应及时全面的向人民法院送审相关法律文件。需送审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变价方案、财产管理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财产分配方案、债权确认表等。

第六节 管理人报酬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应当及时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无担保财产的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进行预测,并制作《管理人报酬方案》和《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定。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列明管理人投入的工作团队人数、工作时间预测、工作重点和难点等。重整或者和解案件,还应列明管理人对重整、和解工作的贡献。

管理人是由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应依据竞争担任管理人时的报价确定。

第二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在人民法院送达《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通知书》后,无异议的,应当及时制作《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请债权人会议审查。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调整】

管理人在人民法院送达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通知书后,认为获取的管理人报酬数额过低的,可向债权人会议提交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与债权人会议协商调整管理人报酬。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制作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请求人民法院核准调整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在执行职务中发现管理人报酬方案不符合破产案件和管理人职责履行的实际情况的,可制作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的报告,请求人民法院核准确认。

人民法院核准确认的,管理人应自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报告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二十五条 【采取竞争方式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调整】

管理人是由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的,对于人民法院根据其竞争报价确定的报酬方案,原则上不得请求人民法院调整,但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同意或人民法院主动调整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中的管理人报酬方案】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的管理人报酬可以由法院根据清算组在对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个体工作量考核的基础上,单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