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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其他卷宗材料。

20.2在接收企业前,管理人可以根据现时掌握的企业的情况,确定接收企业时管理人成员的分工,制定接收企业的方案。

20.3接收企业前,管理人可以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交接的内容和范围,要求做好交接准备,并告知违反交接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20.4接收企业前,管理人可以向企业内部员工和与企业外部的有关人员通知和公告企业接管的有关事项。

第21条 接管手续

21.1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通过阅卷初步了解债务人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应及时接管债务人企业,凭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同债务人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1.2管理人按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清册等逐一清点,接收所有的财产、账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交接完毕,双方在移交书和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移交书和移交清单至少应一式四份。

21.3在接管过程中管理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的财务人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情况,了解债务人企业注册成立、注册资本、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资产负债等情况。

21.4管理人应将接收债务人企业情况作成报告,附有关材料,提交给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21.5出现交接人不能交出应交接财产、物品或资料的情况,应该在交接记录中记明,并要求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线索,以明确责任和利于管理人向有关方追索。

21.6企业有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应同时安排人员进行接管。接管的步骤和项目参照以上本规程中的相关内容。

21.7企业有对外投资的,管理人应根据投资的情况,采取措施对该投资股权或其他权益进行接管,对于企业因该投资而外派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应纳入管理范围,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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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接收的项目

管理人接收债务人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22.1实物财产;

22.2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商业票据;

22.3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22.4印章,包括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印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等各种印章;

22.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企业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22.6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以及审计、评估资料;

22.7公司章程文本、公司管理制度文本、股东名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的档案文件;

22.8各类合同等法律文件及其他债权、债务文件资料; 22.9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22.10人事档案文件;

22.11电脑数据、企业管理系统授权密码; 22.12 企业其他各类技术及商业资料; 第23条 接管财产的财产管理

23.1管理人接管企业后,要对债务人财产实施全面的调查、管理,确定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真实性、完整性或自然状态等情况,并编制企业实有财产清单。管理人可以组织留守人员协助管理人接受企业 ,清点企业财产、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状况。

23.2管理人应根据各类资产的不同性质,依法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保障债务人财产的安全和价值的最大化。

23.2.1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接管,主要是接管不动产权属证书及与不动产相关的协议(如租赁)。对于权属范围不清、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未登记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确权或登记。对于闲臵的具备对外出租条件的不动产,如果案件处理周期比较长,可以在不影响最终变价清算的前提下对外出租,以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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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对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用品、存货(包括企业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易于流失的动产,管理人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盘点并编制上述资产的盘点表,也可以采取集中管理、封存等方法进行管理。对季节性商品、易损、易腐、跌价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及其他不适合长期保管的应当及时变卖,管理人应向法院报告,申请法院许可进行变现。

23.2.3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如不依法登记或者不及时行使将丧失权利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予以登记或者行使。

23.2.4对于现金可以由管理人确定的会计人员专人负责保管与核算,并注意安全防范措施。对于银行存款,可以采取全面销户集中存款的方式,划入管理人账户集中管理。注意资金有无被挪用、非正常支出和不明去向等情况。

23.2.5管理人应重视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企业商号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调查了解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协议,必要时应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维护无形资产的权属状况,避免无形资产的流失。对于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无形资产,应及时依法确定权属。

23.2.6对出资形成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被出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23.3为避免无法预见的损失,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为有损失风险的财产购买必要的保险。

第24条 接管后的日常管理

24.1根据接管工作需要,管理人可以安排债务人企业的财会、统计、保管、保卫人员、人事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等作为留守人员。

24.2在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中,接管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利于企业存续的原则进行财产管理和营业。管理人在保障对企业财产和营业控制权的前提下,可以优先考虑聘请原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事务,但应尽量避免聘用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的人员。

24.3管理人指定留守人员,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合理确定留守人员的留守期限、职责并工资待遇等。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24.4管理人应安排人员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

24.5管理人对所接管的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24.6管理人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制定包括各岗位责任制度、考勤制度、考核制度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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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临时管理制度。

24.7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应确定管理人办公的地点,并安排专人负责接待来电、来访,接收、发送、传达文件等日常事务。

24.8 管理人应建立严格的财务收支制度。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可以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但必须按支付标准,经管理人组长签字后方可支出。

24.9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立即制定债务人破产清算内部管理事务方案。 24.10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应及时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告知管理人已经接管企业的财产和管理权的情况。

24.10管理人对于接管的电脑数据,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备份和固化

第25条 调查工作

25.1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应认真开展各项调查工作,全面了解企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25.1.1债务人股东的出资情况; 25.1.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25.1.3 企业财产状况; 25.1.4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25.1.5企业债权债务;

25.1.6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及行政处罚情况; 25.1.7企业职工基本情况;

25.1.8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25.2 承办律师应注意保持与被调查对象的良好沟通,以便对所调查的问题进行全面彻底地了解。询问有关人员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场,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均应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25.3律师开展调查工作,应认真审核、比对相关资料。如果发现相关资料存在矛盾或者不相符,应要求债务人企业的相关人员予以核实,或再次进行调查,以保证调查的准确性。

25.4律师开展调查工作,应注意收集完整的调查资料。

第26条 对债务人企业的审计

26.1管理人可以安排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和企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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