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 下载本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湘司发[2013]7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10.24 【实施日期】2013.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

(湘司发〔2013〕73号)

各市州司法局:

现将修改后的《湖南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省法律援助中心反映。

湖南省司法厅 2013年10月24日

湖南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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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加强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特点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以下统称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下列法律援助案件: (一)刑事代理、辩护案件; (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案件; (三)非诉讼和其他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条 法律援助业务档案是法律援助业务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原始资料。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保证案卷材料完整规范,归档及时准确。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法律援助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立卷归档工作,自觉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分类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台账,载明案件名称、受理时间、受援对象、承办单位及人员等基本事项。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业务档案应当与本单位使用的司法部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案 2 / 3

件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结案等情况保持一致。

第七条 法律援助业务档案按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分年度立卷归档。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应按不同委托阶段立卷归档。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归档。

第八条 法律援助案卷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材料由司法部统一规定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所列文书及相关办案材料组成,包括申请审批材料和承办案件材料,应按照省厅统一规定的顺序排列(归档目录见附件)。

第九条 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由承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所确定的案卷材料收集、整理、排列方法和立卷编目、装订方法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条 档案材料除需提交法院、仲裁机构等相关部门或受援人保管的可为复印件外,其它都应保存原件。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案件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接受指派或安排后,开始着手立卷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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