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32 下载本文

王百明没有落地休息,事发前已在夜间连续驾车达2小时29分。且 7月3日至8月9日的38天时间里,王百明只休息了一个趟次(2天),其佘时间均在执行川AE0611号卧铺客车成都往返洛阳的长途班线运 输任务,长期跟车出行导致休息不充分。此外,发生碰撞前驾驶人未采取转向、制动等任何安全措施,显示王百明处于严重疲劳状态。

二是事故车辆超速行驶。经鉴定,事故发生前车速约为 80公里/小时至86公里/小时,高于事发路段限速(大车为 60公里/小时),超过限定车速33%至43%。

另经技术鉴定,排除了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车辆故障以及其他车辆干扰等因素导致大客车失控碰撞的嫌疑。

(二)间接原因。

一是事故现场路面视认效果不良。经查,事发当晚事发地点所在桥梁右侧的5个单臂路灯均未开启,加速车道与货车道之间分界线局 部磨损(约4〇米),宽度不满足要求1 (实际宽度为20厘米)。在夜间车辆高速运行的情况下,驾驶人对现场路面的视认情况受到一定影 响。

二是车辆座椅受冲击脱落。经对同型号车辆座椅强度进行静态加载试验表明,当拉力超过7000牛顿时(等效车速约为50公里/小时) ,座椅即会整体脱落。此次事故中大客车冲撞时速超过80公里/小时,导致车内座椅除最后一排外全部脱落并叠加在一起,乘客基本被 挤

压在座椅中间。

三是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洛阳交运集团和四川汽运成都公司道路客运源头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没有严格执行顶班车管 理、驾驶人休息、车辆动态监控等制度,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洛阳锦远汽车站和成都城北客运中心在车辆例检、报班发车、出站检查等环 节把关不严,导致事故车辆违规发车运营。陕西高速集团未认真组织开展事发路段的道路养护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是地方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洛阳市、成都市交通运输部门未严格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检查,对相关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洛阳市公安交 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未及时全面查处;事故车辆沿途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对站外上客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公安交管部门对超速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陕西省公路部门对事发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审核把关不严。

五是洛阳市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领导责任不到位,没有有效督促指导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河南省

1.洛阳交运集团及相关分公司。

(1)锦远汽车站未严格落实车辆报班发车制度,在驾驶人未全部

到场、相关证件材料不全的情况下,违规?为豫C88858号大客车办 理了报班手续;违反规定?,没有对出站检查人员进行培训;违反规定?,出站检查人员未认真核对豫C88858号大客车驾驶人信息,出站登记表记录存在代签字问题。

(2)洛阳交运集团客运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违反规定,未组织监控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相关人员未经考核即上岗工作;动态监控平台 未按规定设立超速行驶限值,对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客运车辆多次超速、长时间疲劳驾驶等报警信息未及时按规定纠正并报告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对顶班车辆申请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格,在豫C88858号大客车办理顶班手续过程中未按规定与四川汽运成都四公司及锦远 汽车站进行沟通;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责任和意识 不强。

(3)洛阳交运集团未有效组织下属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该公司2017年发生福建三明福银高速“2 ? 8”较大道路交通 事故后,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并切实落实整改措施。

2.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未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洛阳交运集团长期存在的车辆出站检查流于形式、承包经营车辆“以包代管”, 锦远汽车站不按规定进行出站检查等问题检查和督促整改不力。未按有关规定?对客运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对洛阳交运集团未按 规定设置卫星定位监控报警值,不按规定纠正并查处GPS监控发现

的大量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临时线路牌审 核发放工作不够重视,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

3.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检查全市道路客运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有效履行公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在组织的 客运市场安全检查抽查中未发现洛阳交运集团违规处理动态监控信息、承包经营车辆“以包代管”等问题。

4.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执法工作,未及时查处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洛阳交运集团车辆多次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整改。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力。

5.洛阳市人民政府。

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b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未有效督促指导洛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陕西省

6.陕西高速集团及下属单位。

(1 )秦岭管理所未按照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在没有经过专项论证的情况下,凭经验长期关闭事发路段引道照明灯。

(2 )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对秦岭管理所未开启事发路段引道照明灯

的问题失察;在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 查中,未发现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问题;在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 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安全隐患,未按照标准?在隧道入口与桥梁连接部位增设防护导流设施。

(3)陕西高速集团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未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对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失察。对陕西高 速西汉公司在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

7.西安公路研究院。

在2014年西汉高速公路养护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时,未按标准设计事发路段加速车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没有对事发路段加速车 道与货车道分界线宽度是否符合标准开展符合性核查。

8.陕西省公路局。

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对陕西高速集团在高危路段治理中未全面排查整改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安 全隐患的问题审核把关不严。

9.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 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