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职业操守与基本礼仪规范 下载本文

员工职业操守和基本礼仪规范

第一章 总则

公司员工应关心公司,忠诚本职工作,信守职业道德,讲究公德意识,树立文明服务观念,处处维护公司声誉和企业形象。公司鼓励员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规范个人举止言行。

第二章 工作职守

第一条 按时上下班,杜绝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吃东西、

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书籍;不准使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

第二条 工作环境不得粗言秽语、斗气、不得大声喧哗、说笑,不得无理顶撞上

司。

第三条 服从领导安排,工作有始有终。会议做好记录,工作汇报或请示以书面

形式进行。领导交办的工作,确有困难完成,应及时报告,不得拖延处理。

第四条 爱护专用办公设备(电脑、电话等),善用办公用品,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条 电脑专人使用,非经批准不得私自动用。电脑内保存的文件,非经专人

同意,不得自行删除。

第七条 严守企业机密,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绝对在未经许可下将公

司的文件印鉴、资质证明、财务资料、经营方案、内部价格、领导电话(住址)等资料提供给不相关的人员和外单位。

第三章 态度

第八条 “礼貌”是员工对同事、客户的最基本态度。面对同事要面带微笑,“请”

字当头,“谢”不离口,“您”字挂嘴边,“您好,超讯公司”是公司接通电话时的必用语。

第九条 “精神”是员工时刻保持的风貌。面对繁忙的业务活动,始终要保持良

好仪态、意气 奋发、活力充沛、信心十足的精神状态。

第十条 “忠诚”是员工对企业必备的品质。有事必报、有错必改;不拉帮结派,

不阳奉阴违。以企业的事业为己任,与企业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 “团结”是员工克服困难的法宝。同事间互助友爱,真诚亲善,排忧

解难;同心协力为创造企业内外和谐的环境而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协作”是员工正常工作的前提。业务配合、经营合作,管理协调,

一切以公务 为出发点,以公事为重,不设置障碍,不扯皮、推委,相互体谅,无往而不胜。

第十三条 “沟通”是员工之间、员工和管理层之间增进理解的手段。以使企业

内外保持信息的灵敏、反应的迅速,经常寻求共识,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十四条 “效率”是员工按劳取酬的根本。提高办公、办事效率,用最小的成

本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企业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员工获得丰厚回报的基础。

第十五条 “尽责”是员工为企业服务的准则。无论是经营业务还是内部管理,

以公司制度 为本,按岗位职责行事,依操作规程操作,发扬实事求是精神,把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四章 基本礼仪

第十六条 仪表服饰:员工衣着打扮要适于场合,过于时髦、妖艳、华丽均为

不妥(除非参加与公司相关的重大社交活动),一般以整洁、大方、利索为好。面部须发应光洁清爽,指甲修剪整齐。

第十七条 举止行为:

一、 每天上班应以最佳的精神面貌出现于工作场合,工作时间内排

除一切个人情绪,以积极向上、热情乐观的工作态度示人。

二、上班坐姿要端庄,切忌出现“趴、躺、歪”等不雅体态。 三、谈话要轻声、和蔼、音量适中,以对方能听清为准。不得大声喧

哗、嬉闹。

第十八条 接打电话

一、电话铃响两遍后,公司每位员工都应马上接答。

二、来电致意后要婉转询问对方贵姓、单位,若对方不愿透露则不

应勉强;如对方指定某人接听,则可先答“请稍等”,然后看该位员工能否接听,如不能则请对方留言,以便回复。

三、通话结束,要等对方先挂机,以示尊重。

四、接打电话应力求简洁,不可闲谈与工作无关的事,也不可高声

讲话,以免影响他人工作。

第十九条 接待拜访

一、对光临公司的客人都应主动热情招呼接待,问明来由后,直接

回答其问题,或请客人饮茶(水)稍候,以联系有关人员接待;若相关人员不在或不便接待,应向客人委婉解释原因并请客人留言以便稍后处理。

二、回答客户的咨询和提问时应保持微笑,以耐心、热情的态度予

以专业解答。

三、拜访客人最好提前约定并做好一切准备,准时赴约,若客人因故不能准时接待则应耐心等待,不可随意游逛或吸烟,更不能表现出烦躁情绪;与客人交谈时应尽量做好记录,告辞时应从容大方言谢,切忌将随身携带物品遗漏在客人处。

四、任何员工接待来访客人不能谈私事或请客人帮忙,更不能对客

人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和显露出对公司和其他人的不满。 五、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客人发生争吵冲突。

第二十二条 同事相处

一、同事之间相处一切以工作为出发点,提倡团结协作精神、友爱互助

态度。工作时切忌闲聊是非,更不可流言蜚语,破坏同事间的关系。

二、在请求同事协助工作时,应尽量使用敬语和谢语。

三、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得乱串闲聊,影响同事工作;同事间有意见要当面交换,不得与他人私下议论其他同事或讲怪话。

本准则的解释权在行政人力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