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下载本文

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条文解释】

1、当需要对已发出的结果报告作更正或增补时,应按规定的程序执行,详细记录更正或增补的内容,重新编制新的更正或增补后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区别于原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

2、若原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不能收回,应在发出新的更正或增补后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同时,声明原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作废。原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可能导致潜在其他方利益受到影响或者损失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公开渠道声明原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作废,并承担相应责任。

4.5.27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条文解释】

1、检验检测机构建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档案,应将每一次检验检测的合同(委托书)、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等一并归档。

2、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不少于6年,若评审补充要求另有规定,则按评审补充要求执行。

4.6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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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

【条文解释】

1、国家认监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如:公安刑侦和司法鉴定)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2、对于开展相关特殊行业和领域的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除满足本准则的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应的评审补充要求,并按照本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的规定,完善和有效运行管理体系,配置满足要求的技术资源,使其各项管理和技术过程能在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有效运行,满足特殊行业和领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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