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各地各部门的城市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效能,努力提升城市管理网格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 30428.2-2013)》、《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4部分:绩效评价(GB/T 30428.4-2016)》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 315-2009)》等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大城管”理念,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转变,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积极性,按照“集中受理、分级指挥、按责处置、多方监督、综合评价、服务社会”的运行机制,构建权责明确、齐抓共管、监管到位、奖惩分明、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努力实现城市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精细化和常态化。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量化数据考核的原则;
(三)坚持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四)坚持处置完成率、公众满意率和一次完成率兼顾的原则; (五)坚持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一)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 (二)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市容市政局、交通局、水利局、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委、体育局、环保局、旅游局、园林和绿化局、民宗局、工商局、民防局、土地储备中心,苏州文旅集团、城投公司、园林投资集团、水务集团、轨道交通集团,市保障房公司,苏州新城投资公司,苏州供电公司,电信苏州分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联通苏州分公司、铁通苏州分公司、铁塔苏州分公司、江苏有线苏州分公司,苏州邮政局。 四、考核内容和方法
对各地各部门(单位)的考核结果每季度、年度各公布一次,统计时间与市绩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保持一致,每季度、年度考核分值根据月度考核分值测算得出。
考核内容包括处置完成率、公众满意率、一次完成率共3项指标,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处置完成率得分占50分,公众满意率得分占30分,一次完成率得分占20分。另外,设置了按期提前处置率、工作量、主动作为、积存案件办理、监察点等加减分项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绩效考评得分=处置完成率得分+公众满意率得分+一次完成率得分+加减分。
绩效考评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一)处置完成率得分。
根据按期处置完成数、延期处置完成数和超期处置完成数加权确定,分值50分。其中,按期处置完成权重为1,延期处置完成权重为0.8或0.6,超期处置完成权重为0.4。
计算公式:处置完成率得分=(按期处置完成数+延期处置完成数×0.8或0.6+超期处置完成数×0.4)/应处置数×50。 (二)公众满意率得分。
根据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处置完成案件的有效回访数据加权确定,分值30分。其中,回访满意权重为1,回访基本满意权重为0.6。回访案件主要来源为苏州微城管、12345热线、110联动。 计算公式:公众满意率得分=(回访满意案件数+回访基本满意案件数×0.6)/有效回访案件数×30。
(三)一次完成率得分。
根据返工数及处置完成数确定,分值20分。
计算公式:一次完成率得分=(1-返工数/处置完成数)×20。 (四)加减分项目。
1.按期提前处置率加分。
各地、各有关部门每月按期处置的案件,按期提前处置率超过50%,每提升10%,加0.2分。 2.工作量加分。
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处置完成数超过平均处置完成数的,每超过100%,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0.5分。 3.主动作为加分。 各地、各有关部门协助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处理职责范围外或历史遗留重难点案件的,每件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0.5分。对于处置工作比较简单的案件,将根据各地、各部门月度整体情况,折算后适当加分处理。 4.积存案件办理加分。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本统计时限内较前统计时限内的累积超期未处置完成案件数,每减少1%,加0.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超期未处置完成案件扣分分值。 5.监察点扣分。
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拒绝超时的每件扣除0.02分;发生多次返工(两次及以上)的每件扣除0.02分;办理需要2小时内回复的案件过程中,发生未及时回复的每件扣除0.01分;发生推诿、回复不实等未按规定办理,经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核实,每件扣除0.5分。 (五)其他规定。
1.对于职责交叉、管理存在空白的案件,由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召开协调会确定处置部门或牵头处置部门,计入处置部门或牵头处置部门应处置数;协办单位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分担相关责任。
2.对于井盖缺失、移位等存在安全隐患,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按期处置完成的案件,可以申请围护转修复授权,系统将自动延长3天处置时限。申请围护转修复授权一旦通过,则案件不得回退,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结案条件处置完成后申请结案。
3.延期总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处置时限的2倍;情况特殊的,需提供详细情况说明材料。申请延期处置的案件,需经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审核授权。 4.案件附件照片是案件派遣、结案的重要依据,不得使用非现场照片、老照片,不得采取翻拍或截取监控、手机及电脑等屏幕影像。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案件申请回退、申请结案、2小时回复及围护转修复等操作时,必须提供清晰、有效的现场核实或处置照片。由于案件派遣存在明显错误或各地、各有关部门能
够通过案件附件信息判断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可以不提供现场照片,但必须明确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具体理由。
5.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如果存在延期处置、超期处置、超期未处置等情况或发生拒绝超时、回访不满意、返工等监察点时,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将通过系统或短信发送提示信息。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案件,应在收到提示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进行申诉;对于符合主动作为情形的案件,应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进行申报。申诉(报)案件经复核后可作相应调整,逾期未申诉(报)的,不予复核调整。
6.处置时限跨月的,则该案件计入次月的案件数。
7.各地、各有关部门如本统计时限内应处置数为0,则不参与本统计时限的数字城管考评。 五、奖惩措施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以《苏州市数字城管工作月报》形式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协同处办部门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市级机关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和本市科学发展指标考核体系。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考核结果,纳入国资企业管理者经营状况评价考核体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6〕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指标说明 2.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办理标准
3.数字化城市管理国家标准基本指标和比率指标说明 附件1
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考评办法指标说明 一、处置完成率得分(50分)
处置完成率得分=(按期处置完成数+延期处置完成数×0.8(延期时间不超过1倍处置时限)或0.6(延期时间超过1倍处置时限,但不超过2倍处置时限)+超期处置完成数×0.4)/应处置数×50。
(一)按期处置完成数:应处置数中,按照处置规范要求,在处置时限内完成处置的案件数,包含本统计时限内派遣并处置完成和本统计时限前派遣在本统计时限内处置完成的案件数;但不包含延期案件数。
(二)延期处置完成数:本统计时限内申请延期并处置完成的案件数和经批准延期至本统计时限内并处置完成的案件数之和。
(三)超期处置完成数:应处置数中,完成处置所用时间超过处置时限的案件数,包含本统计时限内超过规定处置时限处置完成的案件数和前统计时限内超过规定处置时限并于本统计时限内处置完成的案件数之和。
(四)超期未处置完成数:应处置数中,自案件应处置完成时间起,至本统计时限末一年内超期未处置完成案件数之和。
(五)应处置数:按期处置完成数、延期处置完成数、超期处置完成数及超期未处置完成数之和。
二、公众满意率得分(30分)
公众满意率得分=(回访满意案件数+回访基本满意案件数×0.6)/有效回访案件数×30。
(一)回访满意案件数:回访案件中获得回访结果且结果为满意的案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