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20110429) 下载本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浙教办〔2011〕6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我厅组织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以下简称“基准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本次新修订的“基准标准”,以国家、省有关设置标准为依据,规定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办学条件,目的是要加快建设标准化学校,实现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在城乡中小学的均衡配置,不断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据“基准标准”建设标准化学校的重要意义,把标准化学校建设作为今后10年各地义务教育的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主动与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加以推进。

二、加强实施规划。各地要将公办、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等凡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含完全中学)统一纳入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要按照到2015年和2020年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分别达到学校总数的85%和95%的进度要求,对照“基准标准”,对各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分析,科学制定建设规划。要将标准化学校建设纳入各地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城镇化建设进程、服务半径等因素,落实项目定点和空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加大建设力度。各地要把标准化学校建设经费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切实加大投入力度。要通盘考虑学校各方面指标要求,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要重视学校“软件建设”,努力推动学校办出特点和水平。要建立健全校长和中高级职称教师在县域内合理有序流动机制,鼓励支持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任教。加强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提升,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使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尽快达到设置标准,确保办学质量。

四、认真组织评定工作。为加强区域统筹,标准化学校的评定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教育局可在严格把握“基准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办学指标要求。各地确定的指标要求原则上应不低于“基准标准”。考虑到一些历史原因和区域差别,各设区市具体实施中,可在生均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生均集中绿地面积、田径运动场规格、校园“两证”(土地证、房产证)办理等5项指标中,允许选择不超过2项适当调低评定标准。其中,“两证”办理要求可放宽至“具有长期使用土地的凭证和校舍建设的立项、竣工验收材料或房屋长期租赁协议”,其他要求放宽至不低于相关“基准标准”指标的85%的水平。

1

各地制订的评定办法应于7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各地在评定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评定程序,确保标准化学校建设质量。

对2007年前我厅评定公布的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包括Ⅰ、Ⅱ、Ⅲ三类),各地应对照“基准标准”重新组织复核验收,纳入新的标准化学校建设体系。

各设区市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标准化学校评定结果(包括申报审核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将对各地工作进行抽查审核,并适时公布备案学校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全省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 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第四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公布的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 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

(一)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 (二)初级中学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不超过50人。

2

(三)九年制学校宜设9班、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

(四)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30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35人。 第六条 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室)、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三)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应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集体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设置学生宿舍、浴室等用房。

第七条 学校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