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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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吊、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增住建〔2018〕3号),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及使用过程有序、有效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程概况

二、设备的使用年限规定

根据JGN/T 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的规定,建筑机械设备超过以下出厂年限的禁止使用。

①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②人货电梯(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限速器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

③物料提升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

所使用机械设备应不超出该机械设备的出厂禁止使用年限,超过出厂禁止使用年限的,应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所使用机械在整个施工使用时间内应未达到该机械的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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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的产权备案管理

凡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吊、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必须办理产权备案登记,取得《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证》,未办理产权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严禁使用。

四、设备的租赁、装拆、维护保养合同的管理

1、施工项目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租赁合同、安装与拆卸合同、维护保养合同及安全协议书等。

2、与公司签订安装(或顶升、拆卸)、维护保养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法人资格。租赁、安装(或顶升、拆卸)、维护保养合同必须有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在合同(或协议书)中,必须明确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的具体要求、各自职责及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合同、协议书的签订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省外单位应办理进粤备案证明,并根据各地要求办理相关备案许可。

3、租赁合同中应明确机械的产权备案登记证号、型号、技术性能、制造厂家、出厂日期,并派专业人员察看核实后才能运到工地安装。

五、设备的安装、顶升、拆卸安全管理

1、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着)、拆卸作业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顶升、拆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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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由安装单位实施。

2、负责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属于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中专业承包单位的合法聘用人员,并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机构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安装单位应结合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安装拆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盖章。并由总承包单位审批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才能实施。

4、特殊情况的装拆作业、危险性达到一定程度应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5、每次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项目部应依据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认真审查专业承包单位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特种作业资格证等相关资料,并参与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

6、对出厂年限超5年的起重机械每次进场安装前,产权单位或出租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每一个标准节及其他重要构件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如有裂纹或损坏严重的构件且厂家不能修复必须予以报废,符合要求的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无损探伤检测报告。

7、安装单位应加强对拟安装的起重机械构配件及现场施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