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 施工作业。
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
1.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 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 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 备和电动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 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 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 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 管理职责
2.1 用火作业申请
2.1.1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 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 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许可证审批
2.2.1 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2.2 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2.2.3 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2.2.4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 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3 用火作业人职责
2.3.1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3.2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 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2.4 用火监护人职责
2.4.1 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和用火监护合格证;了解用 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 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4.2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 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2.4.3 用火监护人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用火部位 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
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停止 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 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2.4.4 用火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 用火人的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2.5 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分级、安全措施、许可证管理等。
3.1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3.1.1 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针对现场和作 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运用JSA等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制 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 制订的安全措施在许可证中应进行落实确认。 3.2 用火分级管理
3.2.1 特级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的生产设 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 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按特级用火作业管理。 3.2.2 一级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用火作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