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补修课) 下载本文

2012年春期开放教育(本科)

《民法学》(补修)课程期末复习指导

2012年6月修订

第一部分 课程考核说明

1.考核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民法的一些具体规定,能够分析和处理常见的民事纠纷。

2.考核方式

本课程期末考试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 3.适用范围、教材

本课程期末复习指导适用范围为重庆电大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的补修课程。

考试命题的教材《实用法律基础》,由李玲、蒙瑞华主编;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2011年7月第1版。

4.命题依据

本课程的命题依据是民法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实施意见。 5.考试要求

本课程的考试重点包括基本知识和应用能力两个方面,主要考核学生对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的理解能力和和案例分析能力。

6.考题类型及比重

考题类型及分数比重大致为:有单项选择题(16分);多项选择题(16分);简答题(30分);论述题(18分);案例分析题(20分)。

第二部分 期末复习重点范围

第三章 民法总论 第一节 民法概貌

1.了解民法的内涵、民法的兴衰史。 2.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1.掌握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1.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2.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节 自然人

1.了解自然人的含义。 2.掌握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3.掌握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4.重点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第五节 法人

1.掌握法人的含义、法人的民事责任。 2.掌握法人的构成要素。

3.重点掌握法人与自然人的比较。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

1.了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含义。 2.重点掌握个人合伙。

第七节 民事行为

1.了解民事行为的含义。 2.掌握民事行为的分类。

3.重点掌握民事行为的成立及生效要件。

4.重点掌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第八节 代理制度

1.了解代理的含义。

2.掌握代理的类型、无权代理。 3.重点掌握代理权的行使与消灭。

第九节 诉讼时效与期限

1. 掌握时效制度的含义及功能、期间。

2.掌握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3.重点掌握诉讼时效的类别。

4.重点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

第三部分 综合练习题

(更多的内容请看重庆电大的本课程平时作业册)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财产关系 B.人身关系

C.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

2、( )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提升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从而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A.1907年《瑞士民法典》 B.1908年《瑞士民法典》 C.1804年《法国民法典》 D.1805年《法国民法典》

3、( )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A.平等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4、( )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力必须正当善意,不得专以损害他人和社会为目的。 A.公序良俗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平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称为( )。 A.民事法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