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下载本文

分之一,当事人必须参加。

医务科、护理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管副院长,并组织有关力量加强补救措施,同时接手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保卫科维护工作秩序,组织人员对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尽快得出初步结论,是医疗事故即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有关条款与病人或家属协商处理,或双方申请市卫生局进行调解,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若不能确定事件性质,医院应及时召开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确定性质、等级,并提出处理意见。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有关职能科室应通知病人或家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职能科室应建议病人或家属向市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各科室发生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必须于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应职能部门。

报告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详细经过、发生原因、性质、等级、采取的补救措施、对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和当事人的处理意见、应当吸取的教训。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检查与科室“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报告”一起上交相应职能部门。

当事人书面检查内容包括:事件的发生过程、在诊疗过程存在的不足、对事件的认识、应吸取的教训等。

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医务科、护理部要按照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将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及个人检查材料归入个人医疗技术档案。

三、医疗纠纷的处罚:

科室发生责任医疗纠纷,根据情节轻重扣主要责任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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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100-500元,扣科室负责人50-200元,涉及经济赔偿的责任人承担赔偿数额的30%(如因服务态度问题或责任心不强故意造成的,其赔偿费用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四、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的处罚:

㈠、对发生医疗过失行为或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医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记过、降级、降职。 四级医疗事故:记过、警告。

发生医疗过失行为未造成其它损害:警告。 2、经济处罚:

一级医疗事故:下岗3个月,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30%(最多不超过一万元)。

二级医疗事故:下岗2个月,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30%(最多不超过一万元)。

三级医疗事故:下岗1个月,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30%(最多不超过一万元)。

四级医疗事故涉及赔偿的医疗过失行为的赔偿费: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30%(最多不超过一万元)。

㈡、次要责任人及其他人员的处罚:

1、次要责任人按照医疗事故等级给降低一个等级处罚。 2、其他人员按照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理。 ㈢、其它处罚:

1、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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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发生医疗事故科室及科室负责人当年不能评先选优,根据事故等级科室承担赔偿费用的30%(最多不超过三万元)。

4、事故主要、次要责任人年终考核当年不能评先选优。 五、其它管理规定:

㈠、医院坚决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保卫科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随时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当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立即前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否则每次扣责任人人民币300元,导致不良后果者,一切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发生医疗纠纷、事故争议后,责任人及科室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因病人或家属无理取闹,使医务人员受到伤害的,医院将酌情给予经济补偿。

㈡、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接到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后,要立即向院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否则每次扣责任部门负责人人民币200元。

㈢、科室发生医疗事故隐瞒不报,对事故责任人及科室负责人双倍处罚。

㈣、发生医疗纠纷,科室不积极采取措施在科内解决或互相推诿,使纠纷激化,而交给医院处理,除按医疗纠纷处理外,再按医疗纠纷处罚双倍扣款。科室私自给纠纷对象减免住院费用或其它费用的,按减免数额三倍罚款,罚款由减免者全部承担。

㈤、在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过程中,本院职工从中挑起事端,纵容闹事,一经查实,扣人民币1000-2000元,停止一次晋职、晋级;有行政职务者,免去行政职务;造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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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后果者,一切责任自负;情节严重的,在上述处分的基础上,予以停岗。

㈥、凡经医院批准开展的新技术项目或高难技术项目,因技术原因导致医疗事件,对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处罚及承担的赔偿份额,由院长办公会研究酌情处理。

㈦、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手术的,属个人非法行医,若发生医疗事故,除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经济等处罚外,一切后果完全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㈧、本规定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以往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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