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必须关注的12个问题是? 下载本文

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必须关注的12个问题是?

一问:实施分类管理后,举办者如何保证自己的权益?实际上在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了比较清晰的界定。修法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是现有民办学校的范围。为了确保改革能够平稳推进,确保现有这些学校举办者的权益,《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和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依据,充分考虑了民办教育有关的历史和现实的状况,对现有的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做了三方面的安排:首先,给了举办者自由选择的权利。《若干意见》提出: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现有的民办学校在法律生效以后,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修法以前,有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也有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修法以后,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第二,保证了举办者出资的权益。确认了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者,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第三,明确了举办者的决策权。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学校的董事会或理事会,举办者依据法律和学校的章程,可以参与办学和管理。就如何保证现有举办者的权益,教育部有关发言人指出,修改决定充分考虑

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一是确认了举办者在学校终止时对学校剩余财产享有的权益,出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二是为地方制定保障举办者权益的具体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依据法律,因地制宜制定补偿或者奖励的具体办法。三是为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其他权益做了专门规定,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二问:如何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 《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主要规定如下:一要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二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三要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四要实行财务专户管理制度,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建设发展需要。党建、思想政治和群团组织等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五要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办学结余的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六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三问:在营非选择时,举办者要厘清哪些错误认识?第一,选择非营利性学校,就等同于公办学校,政府全部包管,不会轻易倒闭除非特定情况下政府通过收购将民办学校收编为公办学校,否则民办学校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主体,仍然会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随时会有倒闭破产的风险存在,政府不

可能包办的。第二,选择非营利性学校,就是普惠性学校,学费较低民办教育新政并没有限制普惠性学校不能选择营利性,也没有要求非营利性学校只能是普惠性学校。在定价政策上则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审批制,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办学成本、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一个重要原则是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这说明只要办学投入和成本是真实的,非营利性学校也完全可能收取高额学费。第三,选择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与学校就没有关系在非营利性学校中,举办者的身份并没有被剥夺,只是不能直接来掌管学校。但是举办者或其他代表可以通过学校章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取得学校的办学权和经营权。第四,选择营利性学校,就类似举办企业,举办者可以随意支配学校的资金和资产现行法律框架下,不论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性质,民办学校仍然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校的资产和资金。举办者的资产主张权目前仍停留在学校终止或举办者退出时才能兑现。第五,选择营利性性质,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因为出资份额直接掌控学校举办学校与举办公司不同,根据《公司法》可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举办者或股东以出资比例或股份获得权益,决定公司的发展,董事会只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而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目前的法律并没考虑到设

立出资人会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仍然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此也可以理解为最高权力机构),所以举办者要想取得学校的掌控权,也只能像非营利性学校一样通过学校章程和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才能实现。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中国宇华教育集团董事长李光宇: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应该注意两个倾向,一是对于非营利性学校,不能办得越来越像公办学校,二是对于营利性学校,不能像过去歧视民办教育一样进行一种新的歧视,因为营利性学校也是学校,也有教育功能,也具备公益性和正导向作用。四问:当前,举办者需要向省市级政府呼吁争取哪些政策?“1+2”文件集中出台并不意味着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就“万事大吉”了。相反,要将文件规定落到实处,各省域还应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授权,因地制宜,尽快研制出台相应配套制度,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方面:一要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若干意见》实施意见及配套措施,制定时应不折不扣落实新法精神和《若干意见》基本要义,既要强调规范,更要重视促进。二要及早研究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非营利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总体上是按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三要研制出台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具体办法。按照《登记细则》规定,该办法也应由省级

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在学校法人类型选择上,应充分尊重举办者意愿,并尽可能简化相应的转设程序,最大程度减免制度性交易成本。四要研究制定现有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剩余财产的补偿及奖励办法。这一配套制度关涉学校法人、受教育者、举办者(出资人)等多方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结合现阶段具体国情,综合考虑初始出资、资产增值及行业属性等多种因素,作出既有利稳定又有利发展的规定。五问:为什么无论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都必须清产核资? 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室主任耿景海认为,实行分类管理,所有的民办学校都要经过清产核资、重新登记这两个程序。选择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因涉及补交税费问题,需要进行清产核资,这个比较容易理解。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有进行清产核资的必要吗?或许有人说,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用清产核资,直接修改章程继续办学就行了。但是,国务院发的文件上清清楚楚地写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要给予举办者补偿和奖励。如果一所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民办学校,但是选择时没有进行清产核资,将来补偿和奖励拿什么做依据呢?学校的资产都不清楚,将来政府又怎么履行对其进行监管的职责呢?这种想法缺乏系统性思维,考虑问题太过于简单化了,里面隐含的逻辑链是断裂的。不过,实施清产核资时设定一个截至时点即可,并不是非得“中止”或“终止”后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