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举办者必须关注的12个问题是? 下载本文

法规变化导致存在法律问题。” 笔者预测,未来这一现象还可能持续增多。ABS(Asset-backedSecurities),就是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又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再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和升级,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证券的过程。债权、未来收益权(如预期学费)、租金等,任何可以在未来产生现金流量的权利在理论上都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2017年2月6日,中国民办教育的首ABS——“广州证券(北京)二十一世纪国际学校学费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上交所无异议函。专业人士认为,“随着生活质量提升和教育观念转变,优质特色民办K12教育(基础教育)颇具吸引力,在一线城市和核心区域尤为明显,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质量也在稳步提升,教育行业具有弱周期性,现金流稳定持续可预测,是证券化优质标的。”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要想实现获利诉求,无论是采取什么样的模式,都必须要严格遵守三个重要前提:1.在现实的法律规范下,合情合理地获取;2.民办学校自身得到良好发展,有实现利益诉求的可能性;3.不得损害学校利益或为学校发展带来潜在风险。八问:如何正确理解新法的精神要点?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王大泉副司长认为,新法精神可以从“改革、促进、规范、稳定、创新”5个核心词来理解。改革是指以实

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为核心,分类管理改革的核心目的是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获得稳定发展的制度保障。促进体现在:收费审批放开、财政扶持加大力度、税收优惠更为明确、用地优惠强调同等。规范体现在:规范民办学校内部治理框架,包括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提出要求、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和加强监督。稳定体现在:维护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设置法律例外条款,承认举办者的出资权益;现有民办学校分类要平稳过渡;将平稳有序确定为改革原则。创新体现在:民促法修改为民办教育管理、办学和举办体制的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空间,包括教职工权益保护制度的创新,发展路径和办法的创新,举办体制和学校治理结构的创新。九问:本次修法的亮点是什么? 一是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强调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党章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是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是进一步保障举办者权益。规定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在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四

是进一步完善师生权益保障机制。提出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权益。 五是进一步完善国家扶持政策。强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明确了国家鼓励方向。 六是进一步健全民办学校治理机制。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 七是保障实现平稳过渡。修改决定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对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做出相应规定,授权各地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保证现有学校办学稳定。十问:民办学校章程的修订需要注意什么?学校必须建立符合本校实际的章程,章程是学校的“基本法”,要实现科学发展,学校必须按章程办学;制定学校章程必须充分发挥民主,教师是学校章程实施的主体,章程的制定必须有教职工的全员参与。章程中要明确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办法,需要在章程中明确;明确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章程应当规定适当的教职工代表数量;明确理事、董事的任期。明确理事会、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即理事会、董事会讨论民办学校具体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学校章程中应尽量避免出现“应该”“不得”“禁止”“不准”“不许”等词语。十一问:关于民办学校董事会制度建设,民办学校需要如何发声?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监事会主席、河南黄河科技学院创办人胡大白日前撰文指出,对于民办高校董事会制度的不完善与运营的不规范,我们应当正确对待、客观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和解决办法。但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我们发现,许多人带着先入为主的偏见投入这个研究中来,看起来也是提出问题、分析推理,逻辑似乎也很严密,但在实际上,其结论已经包含在其研究范式之中了。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

需要有一个研究范式的创新。很多人在思考这个问题时,通常会参照美、日等国家的私立学校董事会的制度和经验,采用“法治”与“人治”、“民主”与“专制”等等抽象标准来分析我国民办高校董事会的现状,所提出的问题通常是诸如没有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董事数量少、不能像西方高校董事会那样争取社会资金等等。在董事会组成人员如何产生的问题上,许多人习惯于把注意力集中在诸如是否具有民事能力、有没有受过法律处罚和实行亲属回避等因素上,对如何提高董事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却关注不够,不是想法把它建设成可靠的领导核心,而是把它作为防范的对象;在董事会行使职权的制度建设问题上,许多人习惯于把注意力集中在民主决策的形式上,关注的是董事会与校长职责的划分、如何完善决策过程中的民主程序、如何制约董事会的权限、如何避免董事会与校长发生冲突等问题,而真正重要的东西——如何充分行使董事会权力,保证其科学决策——却被忽略了。 许多人在研究中国高等教育时,总是斜着眼睛看西方大学是怎么办的,诸如“尊重学术自由”“去行政化”等等,都是这种思维范式制造出来的“问题”。陷在这些“问题”上,我们就无法抓住主要矛盾,也就无法在高等教育上进入自由王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背景之下,我们应当确立自己的文化自信,跳出西方大学制度模式的框框,站得高一些、看得远一些,进而确立自己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