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倍结算。
⑷、安置房建成后经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由拆迁人统一办理相关权证。
五、搬家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1.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⑴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度用房的,按家庭常住户口核定,每人每月补助150元,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因拆迁人原因造成过渡期超过24个月的给予加倍补助。
⑵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户,按家庭常住户口核定,每人每月补助150元,按六个月时间计补。
2.搬家补助费:按家庭常住户口核定,每人一次性补助500元。 六、拆迁奖励
被拆迁人提前签约和腾房的,拆迁人可给予其奖励。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由拆迁人制定,经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七、强化监督,严肃政策
(一)统一思想。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把规范和统一拆迁补偿政策作为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来抓。统一步调,严格把关,确保政策的实行。
(二)规范操作。考虑到全市区域经济不平衡性,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实施细则,经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本实施意见实施之前的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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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监督。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强化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把审核审计关,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服务和指导,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征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四)加强执法。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强化对违法违规搭建的查处,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坚决遏制乱搭乱建歪风,为拆迁补偿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本实施意见由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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