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房地产开发贷款不得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应根据项目性质、开发周期、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住房开发贷款的期限不超过3年。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期限,用于出售或转让的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项目建成后用于出租或经营的项目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2年,其中还本宽限期最长不超过3年。

房地产开发贷款按照外部规定不允许展期。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我行的有关定价政策确定,并在借款合同和借据中载明。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还款方式要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和预期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建设期内还本宽限期以及本息的还款方式。原则上项目进入销售阶段后,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时一次偿还。

(一)对住房开发贷款,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内,根据销售进度分期分批归还本金。原则上项目完成80%销售时应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二)对于出售、转让的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应要求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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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按销售进度分期归还本金,原则上项目完成70%销售时应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三)对于向我行申请开发+经营模式的商业用房开发项目贷款,还本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宽限期内可只还息,宽限期过后分期偿还本息,根据预期收入进度,须在合同中约定按月/季/半年等额(或按约定比例)归还我行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 贷款受理、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证书。

2.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及变更注册验资情况、公司章程或联营协议。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料。

4.借款人最高权力机构或其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文件或相关书面材料(可在借款合同签订前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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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审计的近3年年度会计报表及近期会计报表(如有)。 6.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项目资料

1. 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计划;

2.合作项目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合作开发协议。

3.《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报审批阶段,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如在申请阶段仍在办理中,必须在放款前补齐。

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缴交凭证。

5.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自筹资金已到位的凭证,对已投入项目的资金,应出具相关凭证和证明。

6.项目销售或出租规划,已签订销售意向书、出租意向书或租约的应提供相应资料。

7.若项目已进入实质性开发阶段,须提供主要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现有形象进度证明材料。若已经开始销(预)售的,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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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商品房屋销(预)售许可证》。

8.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如需要)。 9.其他相关资料。

(三)担保资料按照我行授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提供。 第十七条 贷款经办行接到借款人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及项目开发条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我行政策准入标准的发起尽职调查。调查人员要对借款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应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 借款人情况

1.基本情况。主要调查借款人组织形式、股权结构、业务范围、资质等级、经营模式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学历、经历、经营管理能力、诚信状况等;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还应调查借款人主要股东的实力和经营业绩等情况。

2.经营财务情况。主要调查了解借款人资金管理体制和财务制度,核实财务报表数据的可靠性,了解企业近3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往的开发经营和开发项目情况等。调查并核实资产负债表中的各科目构成内容,主要了解存货、在建工程、应收应付款项、预收预付款项、固定资产、银行借款等会计科目的具体构成,要特别关注重点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异常变化、闲置土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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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存货以及负债情况。对借款人经济实力、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并结合借款人上两个年度和近期会计报表对借款人偿债能力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项目公司,应重点了解母公司上述情况。

3.资信情况。通过资信系统查询借款人资信与违规情况,对于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不得介入。

4.关联情况。主要调查核实借款人及其股东的关联关系以及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了解客户项目资金真实来源及贷款真实用途。

(二)贷款项目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主要调查项目“四证”及其附件是否齐全、真实,内容是否一致,有无缺项及原因;核实项目资金凭证,验证项目资本金投入是否符合规定比例。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如下:

(1)住房开发项目自有资本金不低于30%; (2)商用房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 (3)外资房地产开发商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5%。 如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以法律法规调整为准。

2.建设内容、规模和建设方案情况。主要调查项目用地性质和用途;项目动迁安置计划;项目类型、特点、地理位置、规划设计、户型结构、环境规划、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等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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