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任管理
一、岗位设置管理
一、岗位设置或调整的依据和方法:
根据三定方案所确定的单位性质、职能确定本单位岗位设置的类别。设岗单位类别分为三种:管理型单位、公益型单位、服务型单位。
(一)新成立的事业单位设岗,由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三定方案后单位编制数设岗或按照单位实有正式在册事业人员数设岗;
(二)已设岗单位三岗比例、岗位职数重新核定,需本年度设岗人数超过上一年度岗位基数10%以上,单位方可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市局批准后予以调整。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程序: (1)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2)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三、三类岗位比例的确定: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 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3. 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二、人员聘任管理
一、范围和对象
(一)已完成本年度事业单位岗位职数审核工作的事业单位。
(二)上一年度经评审或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专业技术职务首聘条件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首聘。
(三)上一年度已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同一岗位层级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
(四)上一年度取得相应工人技术等级资格,并符合工勤技能等级岗位首聘条件的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工勤技能岗位的首聘。根据吉人社字[2016]48号文件规定,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工勤人员,取得高一级工勤技能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不占工勤技能岗位职数聘任。
(五)上一年度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的有关规定进行聘
用。
二、首聘聘任条件
(一)竞聘高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首聘条件:
1.拟聘任等级岗位有职数余额; 2.符合拟聘任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 3.具有相应层级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4.以考代评取得任职资格的,除达到吉办字〔2009〕65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聘任高级岗位还需具备相应的职称外语要求。 (二)竞聘同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首聘条件: 1.拟聘任等级岗位有职数余额; 2.符合拟聘任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 (三)工勤技能岗位首聘条件 1.拟聘任岗位等级职数有余额; 2.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
符
合
拟
聘
任
岗
位
等
级
的
任
职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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