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派驻安全监督检查员。安全监督检查员要按施工需要按时到岗到位,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发现擅自扩大施工范围或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填发
《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整顿,不听劝阻继续施工造成事故,由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封锁施工完了,无双方确认签字开通设备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单位负全责。经共同确认开通后发生事故的,追究施工单位责任的同时,追究设备管理单位的责任。
(2)因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发生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外,同时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及部门的责任。
第81条 各施工和配合单位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卡死制度。 (一)行车组织做到“三必须”、“五清楚”、“六不准”。 即: “三必须”:
1. 必须参加施工方案会; 2. 必须参加点前预备会; 3. 必须细化施工运输组织方案; “五清楚”: 1. 清楚施工方案;
2. 清楚运统—46登记内容;
3. 清楚设备使用条件; 4. 清楚调度命令内容;
5. 清楚施工行车办法和安全措施。 “六不准”:
1. 无计划、无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不准施工;
2. 值班干部必须提前40分钟到岗监督作业,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干部不到岗时车站值班员不准签点;
3. 不清楚设备使用条件时,不准操纵信号设备或使用线路(包括手摇道岔);
4. 未确认位置正确的道岔不准擅自钉固、加锁,已钉固、加锁的道岔未经准许不准解锁;
5. 施工完毕未确认放行首列列车条件时,原则上第一趟不准放行旅客列车;
6. 未经车站(车务段)负责人同意,配合施工人员不准擅离岗位。 (二)工务施工做到“十不准”、“十严禁”、“六关键”。即: “十不准”:
1. 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不准施工;
2. 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不准施工; 3. 技术交底不清、安全责任不明不准施工; 4. 施工前准备不到位不准施工; 5. 未设好防护不准施工; 6. 施工负责人不到位不准施工;
7. 安全监督检查员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8. 调度命令未下达不准施工; 9. 电气化区段未设好回流线不准施工; 10. 未登记《运统—46》不准施工。 “十严禁”:
1. 没有计划严禁施工; 2. 严禁天窗点外作业; 3. 施工负责人严禁低职代高职;
4. 防护员及安全监督检查员无证严禁上岗; 5. 严禁超挖、超卸;
6. 达不到放行列车条件严禁开通线路; 7. 无职工带领民工严禁上道; 8. 装卸路料严禁偏载、侵限; 9. 配合人员未到严禁开工; 10. 严禁超范围作业。
“六关键”: 把好施工要点、点前准备、施工防护、放行列车条件、机具材料侵限、阶梯提速整修巡养等关键环节。
(三)电务施工做到“四不、三个三、七严禁”。即: “四不”:
1. 施工负责人不到现场不施工; 2. 没有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不施工; 3. 给点不充分不施工;
4. 准备工作未准备好不施工。 “三不动”:
1. 未登记联系好不动;
2. 对设备的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 3. 正在使用中的设备不动。 “三不离”:
1. 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好不离;
2. 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一时克服不了的缺点,应先停用后修复);
3. 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 “三预想”:
1. 工作前预想:联系、登记、检修准备、防护措施是否妥当; 2. 工作中预想:有无漏修和只检不修及造成妨害的可能; 3. 工作后预想:是否检和修都彻底,复查试验、加封加锁、销记手续是否完备。
“七严禁”:
1. 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 严禁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3. 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构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盲目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
4. 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 5. 严禁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
6. 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7. 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
(四)接触网施工做到“五不准、五必须”。即: “五不准”:
1. 停电作业无工作票、无调度命令不准作业;
2. 倒闸作业无调度命令(操作卡片)、不确认不准作业; 3. 作业组无防护、作业人员无监护不准作业; 4. 未做好验电接地不准作业;
5. 施工登记未得到运转值班员签认不准作业。 “五必须”:
1. 宣读工作票必须全体人员在场,做到人人明确作业分工、对象、范围和安全注意事项;
2. 作业防护、监护人员必须明确防护、监护对象、范围,做好施工登记簿的登、销记,杜绝违章作业,防止意外事故;
3. 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安全用具和工具,状态良好方准使用; 4. 大型作业或整锚段更换线索,必须有段级干部到场指挥; 5. 监护、作业人员必须精力充沛,注意力集中,禁止做与监护、作业无关的其他事。
(五)建设项目施工做到“五不准、五必须”。即: “五不准”:
1. 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准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