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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个人客户信用状况,防范个人信贷业务风险,建立规范有序的业务管理机制,根据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及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是指向银行申请个人信贷业务的自然人,以及为我行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然人。

第三条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个人客户的基本情况、信用记录、还贷能力以及与银行的信用往来关系等指标,综合评价个人客户的资信情况,并据此确定个人客户信用等级。

第四条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客观、真实、高效”的原则。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个人客户信贷风险识别、计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评定结果是我行个人客户准入退出、授信额度核定、贷款定价的重要依据,属银行内部管理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章 评定对象

第五条 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按个人客户收入来源分为工薪供职类和个私业主类两大类,分别适用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薪供职类客户是指以单位工资薪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自然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个私业主类客户是指以个人经营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业主等。

第八条 仅办理下列业务的客户可免予评级: (1)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2)银行规定的低风险信贷业务;

(3)助学贷款、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到户扶贫贴息贷款、农户贷款等业务。

第九条 对办理其他个人信贷业务的客户(信用卡透支除外)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级。

第十条 对免评级客户,各行应按本办法规定采集相关评级信息并录入CMS个人客户信用评级子系统。

第三章 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设置

第十一条 工薪供职类个人客户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个人基本状况、个人信用状况、收入及还贷能力、合作关系等。个私业主类个人客户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个人基本状况、信用履约情况、经营发展情况、偿债能力和合作关系等。

第十二条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评级结果按得分高低及特别规定,分为AAA+、AAA、AA+、AA、A+、A、B、C八个级别。

第十三条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核心定义及客户特征:

AAA+级,得分≥95分。客户整体实力极强,家庭、居住及职业极为稳定,职业发展或个私经营发展获得显著成功且前景十分看好,经济收入高,家庭综合经济实力强、还贷能力极强,信用品质佳,信用风险极小。

AAA级,90≤得分<95分。客户整体实力很强,家庭、居住及职业的稳定性很强,职业发展或个私经营发展获得很大成功且前景看好,经济收入很高,承贷及还贷能力很强,信用品质很好,信用风险很小。

AA+级,85≤得分<90分。客户整体实力强,家庭、居住及职业的稳定性强,个私经营发展较成功且前景看好,经济收入高,承贷及还贷能力强,信用品质好,信用风险小。

AA级,80≤得分<85分。客户整体实力较强,家庭、居住及职业稳定,个私经营发展顺利且前景看好,经济收入较高,承贷及还贷能力强,信用品质好,信用风险小。

A+级,75≤得分<80分。客户整体实力较强,家庭、居住及职业较稳定,个私经营发展较为顺利且前景较好,经济收入较高,承贷及还贷能力较强,信用品质好,信用风险较小。

A级,70≤得分<75分。客户整体实力一般,家庭、居住及职业较稳定,个私经营发展一般,但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经济收入良好,具有一定的承贷及还贷能力,信用品质较好,存在一定信用风险。

B级,60≤得分<70分。客户整体实力较弱,家庭、居住及职业的稳定性一般,个私经营发展一般,个人发展前景不确定,经济收入偏低,承贷及还贷能力偏弱,信用风险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