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中石油32项制度 下载本文

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公司或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股份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七节 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所有事故均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向公司做出检讨。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或者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及党群工作处(企业文化部)、人事处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质量安全环保处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工会和员工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节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质量安全环保处及相关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相关的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事故单位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第三十六条 事故统计与建档:企业发生员工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生产设备事故和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均应登记和统计上报。

第三十七条 对于发生的事故损失:要结合商业保险赔付的情况确定事故未赔付的损失部分金额,这部分金额由质量安全环保处HSE管理岗会同财务核算岗来确定,质量安全环保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分别审核并签字;公司分管经营副总经理审批并签字。

第三十八条 事故月报按月度统计上报,各生产和辅助单位每月24日前报到质量安全环保处。事故报表包括综合事故报表和基础数据报表,其中综合事故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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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员工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生产设备事故报表,由专业主管部门分别统计。质量安全环保处统一将公司员工伤亡事故报表、火灾爆炸事故报表汇总、上报。

第三十九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束后,均须有完整档案。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 事故登记表; (二) 事故调查报表;

(三)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 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五) 人证、物证材料;

(六) 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七) 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九)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检查材料; (十一) 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 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单位、专业特长等)。

第四十条 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档案由公司保存。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档案,公司也要存档。

第四十一条 直接经济损失统计 (一) 直接事故经济损失统计范围: 1. 2. 3. 4. 5. 1. 2. 3. 4. 1.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丧葬及抚恤费用; 补助及救济费用; 歇工工资。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现场抢救费用; 清理现场费用; 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二) 善后处理费用:

(三) 财产损失价值:

(1)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2) 损坏所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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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 原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2)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第四十二条 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主要是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一)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企业生产止; (二) 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 (三) 多系统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 (四) 工作损失价值; (五) 资源损失价值; (六) 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七) 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八) 其他损失费用。

第九节 工伤认定及档案调转

第四十三条 公司员工因工负伤的认定及工伤待遇的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部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因工负伤员工调出公司时,由人事处出据原始工伤资料,随其它调转手续一并转调入单位存档。

第四十五条 外单位因工负伤员工调入公司时凭原工作单位所在县级以上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工伤证明,经人事处核实认可后,随其它调转手续转调入单位存档。

第四十六条 因工负伤员工调出工作单位时,人事处保留工伤事故档案原始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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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 审 核 批 准

肖 勐 邱 石 陈位强 制度立项(修订)部门 质量安全环保处 发布实施日期 截止有效日期 版本/修改 1/1 2008年08月15日批准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