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下载本文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1.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符合规定的融资租赁租金除外)。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2.保险机构办理外汇保险项下退保时,应以原收取保险费币种进行划转。

3.同一保险机构同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境内划转凭付款指令办理。同一保险机构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之间除外汇保险法规规定情形外,在境内不得办理境内划转手续。

4.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暂收待付的保险项下资金,应当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原币划转,经办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或购汇,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经纪机构在境内从事外汇保险项下业务,可以外汇收取佣金,外汇佣金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

5.保险项下发生的检验、估价、查勘、评估等服务,在境内应以人民币收付,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 (一)业务定义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提取指境内机构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所发生的外币现钞提取行为。

(二)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三)审核材料

办理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1.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提取外币现钞: (1)收账通知; (2)船东付款指令。

2.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提取外币现钞:

(1)合同; (2)预算表。

3.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境外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提取外币现钞: 预算表。

4.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提取外币现钞: (1)预算表;

(2)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

5.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经营性用汇项下提取外币现钞:中央各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出具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购汇申请书。

(四)风险提示

符合以下条件的服务贸易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但应按规定办理结汇,不得存入转为现汇:

1.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

2.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间开展的服务贸易;

3.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因临时使用境内港口等交通设施所支付的服务和补给物品的费用;

4.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

5.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1.按规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服务贸易项下外币现钞,可以结汇或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使用的外汇账户。

2.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项下,外汇备付金账户不得提取或存入现钞。

3.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机构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为外币现钞的,可根据上述机构的相关文件直接办理结汇、存入外币现钞账户、提取外币现钞和境内划转等手续。

4.外汇保险业务项下不得收付外币现钞,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