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协议);
(2)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3)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对外承包工程收支,应提供包含承包方式、工程规模、工程进度和完工期限,以及工程款项的划拨和使用情况等关键要素的情况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2)对外劳务承包收支,应提供注明身份证件号码的劳务人员名单表。
(四)风险提示
分析承包工程各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的权责划分、资金走向,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加强尽职审查并审慎办理。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1.中国政府对外援建的工程项目实施及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业务。境内机构因境外承包工程在我国境内采购的物资出口,应按照货物贸易相关规定办理。居民企业在境外工程地设立法人、分支机构或项目办公室从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由居民企业在第三国或当地采购的设备和物资用于建设工程和安装,或直接向所设法人、分支机构或项目办公室的投资应计入“621-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
等相应项下,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建设—境内建设 (一)业务定义
境内建设指在我国向非居民建筑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收入、因非居民建筑企业向我国居民提供建设服务的支出。包括建设工程的维护和维修,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劳务承包服务而支出的费用。
(二)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从事境内建设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1)合同(协议);
(2)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3)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商务部门对该境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批件,尽量收集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所具备的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批资料。
(2)境内建设收支,应提供包含承包方式、工程规模、工程进度和完工期限,以及工程款项的划拨和使用情况等关键要素的情况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风险提示
分析承包工程各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的权责划分、资金走向,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加强尽职审查并审慎办理。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1.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境内建设应属于客户正常业务经营范围,境外企业应具备境内建设的相应资质。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和勘探工程等合同,必须要在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六、保险服务 (一)业务定义
保险服务主要指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保险、养老金计划和标准化担保计划的辅助服务所涉及的保费、费用等。
寿险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规律性支付,作为回报,保险人保证在(或早于)一定时期给予投保人一项既定的金额或一项年金。
非人寿险覆盖的是所有其他的风险、意外、疾病和灾害等。非人寿保险单下,保险公司接受并留存客户的保费,直至做出赔付或保险到期。
为我国出口(进口)提供的保险包括非居民为我国出口(进口)货物提供的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等,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
其他非寿险包括除进出口货运险以外的其他非寿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其保单双方均是保险服务提供商。
标准化担保由大批量生效的担保构成,这些担保通常金额很小且条款相同,如出口信贷担保和助学贷款担保。
保险辅助服务指与保险和养老基金业务密切相关的服务提供。
(二)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保险行业管理、外汇管理等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资格或资质,解散或变更相关事项必须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基础交易、经营险种符合业务经营范围内,保险标的必须符合规定范畴。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应对保险方式、险种定价、保险进度、资金划拨和使用等关键要素进行全面了解;除收集政策所需资料外,尽量收集企业在境外所发生的相关业务资料。
(2)保险机构与境外救援机构、医疗机构因对被保险人进行救援或医疗的垫款费用: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四)风险提示
1.应深入了解基础交易情况,保险标的是否符合外汇财
产保险业务范畴,不得为标的不涉及涉外的保险办理相关业务。
2.外汇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境内个人跨境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境外个人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资本项下的投资性保险尚未得到政策支持。银行应根据保险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属于具有资本项目投资性质的人寿险,避免客户借助服务贸易寿险渠道支付具有投资性质的人寿险。
3.谨慎办理不符合常理大金额、或频繁发生的保险业务,不得办理超经营规模、范畴的保险业务。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确认不同的交易性质和对象,通过相应性质外汇账户办理业务,不得超外汇账户范畴办理业务,不得窜户办理不同交易性质的业务。
七、金融服务 (一)业务定义
金融服务指除保险和养老金服务之外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通常包括由银行和其他金融公司提供的服务,如存款吸纳和贷款、信用证、信用卡、与金融租赁相关的佣金和费用、保理、承销、支付清算等服务。还包括金融咨询、金融资产或金条托管、金融资产管理及监控、流动资金提供、非保险类的风险承担、合并与收购、信用评级、证券交易和信托等服务。
(二)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