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产品或设备的安全性、审查相关人员的能力或资质等,应注重审核与交易相关的证明文件、协议、发票等。
十四、职工报酬 (一)业务定义
职工报酬指当雇主与雇员为不同经济体的居民时,双方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工资、薪金和福利收支,包括雇主代表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私人保险、年金以及退休金等。
(二)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1)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2)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支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雇佣或劳务合同或就业证明、发票(支付通知)。 (四)审核要点
1.按照外汇管理条例,境内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职工报酬应发放人民币。对符合国家规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职工报酬,只能通过银行汇出境外,不能在境内支付。
2.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业务。不具有雇主-雇员关系的不同经济体居民因服务合约而产生的收入和支出,应计入“2
——服务”相应项下。居民(非居民)工人在东道国经济体进行金融投资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收益,应根据对应金融工具计入“322——投资收益”相应项下。境内机构向境外聘用的独立董事支付酬金,应申报在“228023——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项下。
十五、投资收益支出 (一)业务定义
投资收益支出指非居民因向居民提供金融资产而获得的回报。包括境内外关联实体之间因股权投资或债务性往来而产生的利润、股息和利息支出;非关联境内外实体之间因有价证券投资(股票和债券投资)产生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支出;非关联境内外实体之间因存款、贷款或非流通股权或债务性投资而产生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支出。
(二)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使用非居民提供的金融资产符合相关法规,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1)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2)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具体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相关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和利润分配协议;
(4)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存量权益登记情况证明,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留存。
(2)利润汇出。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相关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企业应提供其境外投资业务登记凭证,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综合查询模块查询其外方股东,与利润汇出的实际境外收款人名称、注册地进行比对,核实与登记外方股东名称是否一致;应对股东的出资比例与董事会决议进行比对,核实比例是否一致;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存量信息模块查询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以及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等数据,判断该笔支出是否正常。银行可向所属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协助审核相关业务的真实性。
(3)利息汇出。若为偿还境外银行或母公司贷款利息,企业应提供其外债业务登记凭证,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外债控制信息表,核对企业外债登记信息,查询该笔外债的真实性,并根据本金、利率情况计算应支付利息,判断该笔支出是否正常。银行可向所属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协助审核相关业务的真实性。
(4)其他能够证明投资收益支出真实性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和交易背景等。
(四)风险提示
1.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支付频率大于两次/年的,应审慎办理相应付汇业务。
2.对于大额利润、股息、红利的汇出,董事会决议前客户未完成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财务报表,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数据与财务状况,确保业务办理的真实性。
3.对于往年已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汇出,还应要求客户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若为海外代付、贸易融资等业务支付的境外贸易融资利息,利息支付应与进口货物货款一起支付;若为单独支付利息且利息为货物贸易融资利息,应关注企业进出口情况,是否为货物贸易名录企业、是否办理实际进出口业务等。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1.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业务。境内机构已实现的资本利得支出,如买卖价差支出,应计入“7——证券投资”项下,按照资本项目相关规定办理。
2.利润汇出金额应与董事会决议以及《税务备案表》中的金额相符,企业本年度处置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的“应付股利”与“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
3.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可由金融机构从外汇局相关系统打印。
4.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
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
十六、投资收益收入 (一)业务定义
投资收益收入指居民因向非居民提供金融资产而获得的回报。包括境内外关联实体之间因股权投资或债务性往来而产生的利润、股息和利息收入;非关联境内外实体之间因有价证券投资(股票和债券投资)产生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非关联境内外实体之间因存款、贷款或非流通股权或债务性投资而产生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跨境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从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所获收入超过原投资额的部分。
(二)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向非居民提供金融资产符合相关法规,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三)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1)利润处置决议;
(2)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存量权益登记情况证明,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留存。
(2)利润汇回。企业应提供其境外投资业务登记凭证,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综合查询模块查询其对外投资信息,与利润汇回的实际境外付款人名称、注册地进行比对,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