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第二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集体审议决定通过后,按照发文程序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局政策法规处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在市政府网站或者市政府公报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并通过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一般应当同时公布政策解读或者以视频、图表等方式进行解读。解读材料由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负责制作。

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农业农村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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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评估制度。凡新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满一年后,应当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实行“谁制定,谁评估”的原则。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局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评估责任主体,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评估报告的法律审核、上报备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合法性评估: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现行实施的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是否一致。

(二)合理性评估:行政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一致;主要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

(三)协调性评估: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四)操作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完善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 (六)规范性评估: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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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效果评估: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文件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文件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应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该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有效,或者需要修改或废止。

(八)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每隔两年定期清理制度,清理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实施。局有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各自权限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提出保留、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清理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

第三十条 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汇编,具体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局代为起草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以及需要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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