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下载本文

【案例分析4-1】

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当然开证行也拒付)

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 答:1.我方的失误: (1) 拖延交货期。

(2) 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

(3) 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的同一

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

(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因为UCP600

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案例分析5-1】

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因此,进口商强烈要求银行退款。作为代收行你认为应该怎么办?

答:代收行款项付出后一般是不能行使追索权的。本案中,付款人可以根据商务合同对卖方向法院提出起诉。但如果在款项付出之前,或在付出后托收行还未解付,且付款人已完整地退回包括提单在内的所有单据的情况下,代收行可以考虑立即止付并向托收行述明止付理由,但代收行并不对款项能否追回负任何责任。 【案例分析5-6】

有一份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出口方已凭此信用证装运5万美元的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万美元后的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的电报通知。试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有无拒付的权利?

答: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没有拒付的权利。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不必征得收一份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根据UCP600的规定,开证行对其指定或授权的其他银行在接到撤销或修改通知前,已经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所进行的付款、承兑或议付,仍予以承认并负责偿付。

本案中,议付银行是在议付了5万美元后才收到开证行的撤销信用证的通知,所以开证行应该进行偿付。 【案例分析5-7】

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问B银行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B银行的要求不合理。

因为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与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相同,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受益人提交的相符交单给保兑行时,保兑行应进行付款或承兑。 【案例分析5-8】

某出口商收到银行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上面既未载明“有追索权”(with Recourse),也未注明“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字样。开证行要求由A银行保兑付款,但该行未接受保兑。在出口商履行信用证各项规定后,向A银行交单,A银行向出口商付清货款,买进其全部单据。事后遭开证行拒付。问:A银行是否可向出口商索回其所付之货款?若A